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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责任基础构造比较(7)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此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为法定犯罪,随着科技进步与人权观念的增强,其外延存在着不断扩展的趋势,此种不确定状态导致侵权行为模式不断翻新,而刑法典对法定犯罪的规定却是相对稳定的,如何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笔者认为,在立法事实给定的情况下,针对法定犯罪此类特点,应在刑法体系前瞻性立法的前提下,相应地在刑法条款中增设附款(注:这种增加附款的方式不仅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法具有可行性,在社会转型时期对多数法定犯罪都具有可行性。),将新出现的严重侵权行为纳入刑法分则,事实上一些国家如巴西等国正是通过此种立法手段保障刑法的稳定性与灵活性的。

  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之罚则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为法定犯罪,其刑事责任归责的最主要的依据是刑事违法性以及社会危害性。所以刑事罚则的规定也反映了这一特点。综观各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刑事罚则,除部分国家刑事责任和承担规定的较为严重之外,绝大多数呈一种明显的轻刑化态势,自由刑与罚金刑并重(具体参见表一至表三)

  表一 侵犯商标犯罪刑事处罚

国别

立法规定最大刑期

立法规定最小刑期

日本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元以下罚金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万元以下罚金

德国

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180天以下日额罚金

法国

3年以下监禁和1.5万法郎罚金

 一个月监禁和500法郎罚金

英国

两年以下监禁

挪威

3年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

瑞典

6个月以下监禁

墨西哥

6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10万比索

2年以下罚金并处1千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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