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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证学派产生之理论基础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近代西方刑法理论中的刑事古典学派基于其意志自由的学说,在犯罪原因、刑罚目的、罪刑均衡等诸多的问题上,在费尔巴哈和黑格尔那里达到了其理论的巅峰。同时,刑事实证学派作为对古典学派的反动,则表现了西方刑法思想发展史上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发展规律,当然,这种逻辑发展的原因除了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实际缺陷和镇压的长期无效这一事实原因之外,还有其特定的科学、人文背景。

  一、科学的发展对刑事实证学派的影响

  刑事实证学派的产生并非空中楼阁,近代科学的发展是其产生的沃土。

  1.达尔文进化论的影响

  19世纪西方自然科学领域最重要的成就之一便是进化论的形成。达尔文的进化学说对刑事实证学派自然地产生了影响,正如控制论的创始人维纳所说:“甚至早在十九世纪时,达尔文的进步观念所产生的影响就不仅限于生物学领域了,所有的哲学家和社会学家都是从他们那个时代的种种富有价值的源泉中来吸取他们的科学思想的。”(注:维纳:《人有人的用处-控制论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p27. )菲利就认为,古典学派关于自由意志的幻想来自我们的内在意识,它的产生完全是由于我们不认识在作出决定时反映在我们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部和外部的条件,所以,“到科学传播自然形成和变化的概念、太阳系和动植物系统观念出现为止,人类心目中的观念一直是:思想和行动可以改变世界。”(注:菲利:《实证派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p20.)近代以来, 自然科学关于因果关系的观念已经渗透到社会科学领域,实证学派的代表们开始抛弃意志自由的观念,他们深信对犯罪的研究及其成果,将完全改变人类的司法制度。众所周知,达尔文的进化论思想对龙勃罗梭的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在《人类的祖先》(1871)一书中,达尔文论证了一些人比其他人更倾向于原始祖先(返祖现象),这种观念后来成为龙勃罗梭革命性理论变革的核心。(注:龙勃罗梭:《犯罪人论》英文版序言,montciair.n. j.patterson smith 1972.)龙勃罗梭在其早期著作中, 接受了达尔文的遗传概念,认为犯罪也可以遗传给下一代,因此存在天生犯罪人。与达尔文主义的出发点一致,龙勃罗梭在他的《犯罪人论》一书中,一开始就讨论了植物相互间的犯罪,接着又讨论了动物、野蛮人和小孩间的犯罪,而野蛮人是天生犯罪人的原型。(注:郝威茨等:《犯罪学的历史》,载《国外法学》1985年第5期,p40.)由于许多犯罪现象无法用遗传来解释,龙勃罗梭在晚期受菲利等人影响,强调退化的作用。

  2.精神病学等其它科学的影响

  新的医学门类精神病学大致是在19世纪40年代至80年代之间确立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实证学派将其决定论的原则应用于解释人类行为而否定意志自由论,认为这是由精神病学所证明的无可争辩的结论。另外,精神病学中有关道德性精神错乱的观念对实证学派也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例如英国精神病医生亨利·莫兹利认为犯罪分子是人种的一种退化和病态的变种,道德性精神错乱表现于自私的、非道德的、懒惰的、缺乏良心的犯罪人身上,这种精神错乱源于天生遗传的及器官的因素,所以,变种是由遗传的体质上和精神上低劣的禀性所组成的。所有这些思想对当时作为医生和精神病专家的龙勃罗梭,都不可能不产生影响,接受这些现有的观念。与此同时,颅相学和统计学对实证学派的早期创始人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二、方法论之转折-由思辨方法到实证方法

  与刑事实证学派相比,刑事古典学派的方法论基础是思辨方法,这种思辨方法源于此前西方哲学史二千余年的研究对象-形而上学,即研究一般的存在的学说,此意即对应于《周易·系辞》中的“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中的“形而上”的含义。既然研究的对象是一般性的规定,即超感觉经验的普遍性的规律,则其研究方法侧重理性的分析、综合与演绎,这些特点远在古希腊柏拉图、亚里斯多德等哲学家,近代在唯理论与德国古典哲学中均有体现,其典型代表便是康德、黑格尔哲学。康德哲学中的意志概念本身就是超验的,黑格尔之意志亦为绝对理念之内容,如此则以意志自由为基础的刑法思想具有思辨特征不足为怪,这是旧派绝对主义的特点决定的。旧派相对主义由于其理论同样非基于实证的归纳研究基础之上,而是基于抽象的自然法思想及基于功利主义的意志自由理论,其理论同样具有脱离经验的思辨色彩。故从古典学派的总的特点看,其研究是脱离经验归纳的,一门社会科学如果是仅仅基于思辨的分析而不是实证的归纳,则其注定不是一门成熟的科学理论。正是在此意义上,《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将犯罪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前科学时期、半科学时期和科学时期,即古典阶段、实证阶段和现代阶段。在前科学阶段,贝卡利亚、边沁等古典学者主要致力于反对中世纪的酷刑及司法专制,主张对刑法制度进行彻底改革,而非研究犯罪及罪犯本身,因此,古典学派更倾向于是一个刑法学派而不是一个犯罪学派;在半科学阶段,实证学派认识到古典学派对刑法制度的深奥研究并没有能抑制住犯罪浪潮的高涨,对于预防犯罪没有意义,便转而研究犯罪和罪犯,以期为社会防卫犯罪寻求理论依据和实际方案。应该说,古典学派脱离实验科学的抽象思辨方法已将对犯罪与刑罚的研究带入死路。菲利明确反省到了这一点,他在《犯罪社会学》一书中认为,古典学派一再坚持这样一种自己的方法,那就是从基本的原理出发,把犯罪作为法律规定的一个抽象实体进行研究。(注:菲利:《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p2.)古典学派脱离具体的人,将人当作抽象的理性人来进行理论上的分析,该学派在方法上、在一系列的原则和推理上是单一的和独特的,他们试图依靠一种神奇的、逻辑的绝对力量在立法和抽象的结果之间推导出一个完全对称的法律对照表,无论法官是否情愿,他们都必须按照此表确定其审理的每一个罪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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