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驻所检察在保障人权中的作用(2)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3.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财产权。凡新入所人员,经检查,其随身所带的衣物、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并逐一登记,开列清单,离开看守所时一并结算或退还。
4.维护在押人员不受侮辱的权利和人身安全。《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规定,必须检察看守所对男犯和女犯是否实行分押;检察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监室和活动场所,特别是重要案犯、死刑犯的监管警戒是否严密安全,提审、押解是否符合规定;检察看守所是否用在押人员代行干警职务管理在押人员;检察看守所干警、武警对在押人员使用戒具,武器是否符合规定,对在押人员有无体罚、虐待、侮辱人格的行为等。
5、维护在押人员其他未被剥夺的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县、乡人大代表选举中,驻所检察人员要监督和协助有关方面,为处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已决犯办理选举或委托他人代为选举的手续,保证他们应当享有的权利。另外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前提下,允许在押人员给其亲朋打电话或安排其亲属前来探望。
驻所检察工作的实践,有力地证明在我们国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享有广泛、真正的人权。今后,驻所检察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依法治国的大氛围中,为保障人权发挥更大的作用。
刘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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