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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若干问题探讨(2)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一种意见认为:在确定抢劫罪名后,量型时应依照刑法规定,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因为无论行为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还是公共交通工具下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必然是当场使用的,即抓捕的过程没有中断,否则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行为最初发生于公共交通工具上,理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第二种意见认为:这种情况不宜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论处,因为行为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犯罪的目的是盗窃,尽管最终转化为抢劫,但此种抢劫与直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主观恶性是不同的,不应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而应视做量刑情节,在幅度刑内接近十年上限从重判处。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区分转化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下分别对待。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刑法之所以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规定了较普通抢劫更重的刑罚,是由于此种抢劫因犯罪地点的特殊而比普通抢劫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转化型的抢劫犯罪中,转化行为如果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下,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无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故意;从客观方面看,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手段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下,其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只是盗窃行为,如对此种情况以在公共交通工具抢劫量刑,有悖严厉打击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立法本意,故不应将其认定为加重处罚情节。转化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行为人的行为危及了公交乘客的安全,考虑刑法规定的对这种特定场所发生抢劫所进行的特殊保护的精神,应当认定其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二、“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性问题

    1、对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定位。我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抢劫罪论处。一种观点认为:这是刑法新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是携带凶器抢夺转化而成的,相对于原转化型抢劫(即刑法269条之规定)而言是静态的,消极的。⑤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款只是刑法的一个特别规定,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抢劫罪。⑥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因为转化型犯罪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必需由一个先行犯罪行为因符合转化的主客观条件而变成另一种犯罪,刑法第267条第2款不符合这一特征。

    2、是否行为人客观上“携带凶器抢夺”就一概认定抢劫罪。有观点认为,从立法原意上看刑法之所以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要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是为了严厉打击这类型犯罪,因此只要行为人带刀、枪抢夺的就以抢劫论。但笔者认为,刑法关于这一特殊类型抢劫罪的规定失之过严,致使打击面及打击力度过大,此规定显然过于严苛,但目前司法实践都是这样处理的。笔者在实践中也遇到了这样一个案例,被告人甲、乙躲在一楼道里伺机抢夺,看见一妇女手提一包路过,被告人甲便推乙说“你去抢包”,被告人乙便冲上去抢了包就跑。后两被告人均被捕。被告人乙在供述中供述其在抢包时,衣服口袋里有一把刀,但既没拿出来也没让人看到。被告人甲证实被告人乙抢夺时没有拿刀,其也不知道被告人乙口袋里有刀。被害人陈述其不知道被告人乙有刀。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抢夺时携带凶器,符合刑法第267条规定应认定为抢劫罪。被告人上诉后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了原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从犯罪构成理论分析,要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这一特殊类型抢劫罪,关键看该行为是否符合这类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地说,其构成要件为:第一,行为人实施了公然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二,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随身携带了凶器;第三,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年龄已满 14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第四,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只要符合上述四个要件,即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这一特殊类型抢劫罪。至于行为人抢夺的数额是否达到较大的起点,所携带的凶器是否为被害人所感知,携带凶器的目的是什么则在所不问,因为立法上并没对此作出要求。因此,前述案件法院对被告人甲、乙的认定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但笔者认为,典型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人身强制方法,转化型抢劫罪也是如此,因此这一特殊类型抢劫罪也应符合这一特征。从字面上分析,所谓“携带”,按《现代汉语词典》的注解,是“随身带着”之意,它至少包含了两层含意:一是明示地持有,二是暗藏着(未显露、明示或暗示,亦未使用)。上述案件即是此种情形。在实践中也确实存在这两种情况。在第一种情况下,行为人是亮出凶器进行抢夺,显然对被害人构成胁迫或精神强制,符合典型抢劫罪的特征,因而以抢劫罪定罪处刑是恰当的。但在第二种情况下,暗藏凶器因不为被害人所感知,因而不会令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即不会产生胁迫等精神强制效果,也就是说,暗藏凶器抢夺实质上不具备典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暗藏凶器抢夺的行为性质实质上与典型的抢夺一样,而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这种类型抢夺,应认定为抢夺而不能认定为抢劫。现行刑法将暗藏凶器抢夺的行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对该行为人来说,是加重了其刑事责任,归根到底,是有违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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