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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若干问题的探讨
www.110.com 2010-07-31 14:44

  市场经济的浪潮下,有新的企业诞生,有小型企业发展壮大为企业集团,也有一些企业在悄悄地隐退。我们常常会过多地关注企业新设、并购,对企业设立的法律规定、实体要求和程序十分熟悉,对企业重组并购的法律构架乐而不疲,分享着企业新生、壮大的乐趣,却忽略了企业关闭终止的意义。2007年底,受济南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伊势丹”)董事会的委托,笔者作为该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委员会成员之一,参与公司清算工作。正是这次济南伊势丹的清算,令笔者在实践中体验了外商投资企业清算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转变。现实永远比法律要丰富多彩,尽管法律在不断完善,我们仍然面临颇多困惑。结合本次工作实践和对法律的认识,笔者试图对外商投资企业清算中的若干问题作一探讨研究。

  一、外商投资企业清算适用法律

  (一)《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2007年9月,济南伊势丹董事会决定提前终止公司,着手准备清算公司。作为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济南伊势丹终止清算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笔者毫不迟疑地回答,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理由是,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于是,济南伊势丹清算方案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指引下初步拟定。2007年12月13日,在将近三个月的漫长等待后,商务部终于批复同意济南伊势丹终止清算。

  就在济南伊势丹进入清算程序后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8年1月15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在被废止或失效的92个行政法规中,《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赫然在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在颁布实施近12年后嘎然终止。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产生顺应了当时外资企业管理的需要,“当时正是第一批外商投资企业即将期满的时候,同时有不少企业在合作过程中也产生各类纠纷,面临一个外商投资企业如何终止的问题”。1996年7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实施《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尽管关于特别清算程序的规定有行政权力干涉私权之嫌,但它较之1994年施行的《公司法》关于公司终止清算的规定要详细得多,因而也更具有实践操作性,“初步解决了企业终止的问题”。

  在2008年初国务院废止《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之前,该办法已经备受争议。最主要的责问集中在特别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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