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二被告人事先选择好特定的被害人,而后将被害人骗至除司乘人员外仅有一名乘客的长途汽车上。这种情况是否也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这一加重处罚情节呢?本案中的抢劫是针对特定被害人的,对其他人没有直接的威胁,这种情况与典型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性质是否一样?为了解释这个问题,审理本案的法院正是运用了目的解释方法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的立法原意进行了解释。
(二)目的解释法的基本要求
刑法解释通常要严格遵循文义解释,但是在文义解释后,法律涵义仍然含混不清时,则需考虑进行论理解释。法律解释的方法有很多种,而目的解释是最根本的,因为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有其立法目的,即要通过法律的实施达到某种效果,就刑法目的来说,就是要通过刑法的实施,保护某种法益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适用目的解释通常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明确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什么,要保护的法益是什么,这是进行目的解释的前提。目的解释的根据是立法目的,而不是解释者想要达到的目的。
第二,要把需要解释的问题放到立法目的之下来衡量。明确立法目的后,将要解释的问题放在该立法目的之下,根据问题是否与立法目的相符,是否侵害了法律要保护的法益,来作出相应解释。结合本案,就是将具体情节放到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的立法目的之下进行衡量,如果符合立法目的,侵害了特定的法益,就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这一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反之则不构成加重情节。
第三,同一法律规定有时会有多个立法目的,并且有时不同的立法目的之间会发生冲突。同样都是目的解释,根据不同的立法目的进行的解释,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那么该如何协调不同立法目的之间的关系并解决冲突?这也是法律解释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三)探求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的立法目的
探求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的立法目的,要从抢劫罪的特点入手。抢劫罪虽然是侵犯财产的犯罪,但是它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也包括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权与生命权,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针对抢劫犯罪的特点,法律明确规定了抢劫罪的八个加重处罚情节,其中包括“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我们先来分析一下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具有怎样的社会危害性,它最大的危害是什么?根据法律规定,此处的“公共交通工具”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可见其特点是乘坐人次多、使用频率高、公众对公共交通工具的依赖程度高,与公共安全密切相关。公共交通工具的便捷、经济使得目前公共交通工具仍然是绝大多数公众首选的出行方式,因而它的安全性也是公众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抢劫,与一般抢劫相比,其严重性不仅体现在对公私财产所有权及被害人人身健康权的威胁与侵害,更深层次的是这种抢劫严重地损害了公共交通的运行安全,进而损害了公众对公共交通工具原有的安全感、信任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秩序与稳定。简言之,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抢劫比一般抢劫造成的社会影响更加恶劣,危害性更大。对这种更为严重的抢劫行为,法律将其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保护公众对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感、信任感,维护社会秩序与稳定。
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司法解释对公共交通工具的界定没有包括普通小型出租车。究其原因,是小型出租车不能同时为不特定多数人提供服务,乘车人乘坐的小型出租车并不属于公共交通工具,而是乘车人短时间内临时雇佣的私人交通工具。因而,在小型出租车上进行抢劫的影响相对要小一些,不至于导致公众对公共交通整体的安全感下降,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也没有那么严重。所以,司法解释将小型出租车排除在抢劫罪的“公共交通工具”之外。从这个角度也可以得出,法律对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加重处罚的目的,在于突出保护公众对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信任感,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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