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法律对某一罪名的法定刑又分设了几个刑罚档次,这些不同档次的刑罚幅度,分别是针对各个危害后果、犯罪情节、犯罪数额等表明社会危害程度不同的具体犯罪行为而设立的,因而是具体的,是针对具体犯罪行为设定的法定刑。笔者称其为罪行法定刑。这也就是狭义的法定刑。当我们讲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时则是指此。凡一个具体的犯罪行为,只要该行为所触犯的罪名的刑罚档次是多个的,就只能以其中某一个具体的刑罚档次作为量刑幅度,再根据已有的量刑情节决定是在该法定刑限度内量刑还是突破法定刑限度量刑。因此,对任何一个具体的犯罪行为而言,只有该行为所该当的具体刑罚幅度才是它的法定刑,而不可能是整个罪名的刑罚幅度。正因为如此,刑法对盗窃罪,因数额不同设定了不同层次法定刑,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显然,这三个刑罚档次分别是盗窃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各自的法定刑。如果我们不承认各个刑罚幅度是独立的法定刑,则会出现十分荒谬的现象:如问,犯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法定刑是多少? 答案就只能是其法定刑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之所以这样,就是因为混淆了刑法设定的罪名法定刑与罪行法定刑的概念,进而否认罪行法定刑是法定刑。认为各个档次的刑罚幅度不是法定刑,只是具体的量刑活动,显然是混淆了法律规范与司法活动的界限,产生了逻辑混乱。法定刑是法律规范,是静态的,量刑是刑事司法活动,是动态的。分则条文各个罪名的刑罚档次是法律规定,是量刑活动的依据,法官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来寻找该犯罪行为所该当的刑罚幅度并最终决定具体刑罚是量刑活动,但不能由此就推论选定的该当刑罚幅度本身也成了量刑活动。法定刑表现为一定的刑罚幅度,它具有相对确定性;而量刑必须在一定的刑罚幅度内确定一个具体的刑种和刑期,具有绝对确定性。
再次,量刑情节所依赖的法定刑是罪行法定刑,而不是罪名法定刑。我国刑事法律曾经和现在规定过的量刑情节有从重处罚、加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这些量刑情节是以什么样的法定刑为基础,它的对应刑是什么?任何刑罚的适用都必须以有具体的犯罪行为为前提,而具体犯罪行为又必须对应相应的刑罚幅度,已于前面叙述的数额较大的盗窃犯罪行为就只能对应刑法对数额较大的盗窃犯罪行为设定的法定刑。而量刑情节是依附于犯罪行为而存在的,是下游事实,只有存在犯罪行为才可能有影响量刑轻重的量刑情节。因此,量刑情节法律没有给它设定,也不应当设定独立的法定刑。量刑情节的法定刑是伴随着具体犯罪行为所该当的刑罚幅度而存在的,更明了地说,量刑情节的法定刑就是犯罪行为所该当的法定刑,即罪行法定刑。将量刑情节剥离于罪行法定刑,而贴附于罪名法定刑之上,系无本之木,既无法律根据,实践更是无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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