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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犯罪查处难原因之我见
www.110.com 2010-07-15 08:28

单位受贿犯罪被我国1997刑法明文规定。九年来,单位受贿行为虽屡见不鲜。但被作为犯罪查处的却廖如晨星,笔者现就结合一典型案例就单位受贿犯罪查处难度的原因与同仁作一探讨。

  某市银行为争取该市社保资金管理中心每月4000余万元的养老金,出于为单位发展考虑,将其管理的大量资金几经讨价还价存入一该行,银行也多方核算研究觉得有利可图,获取该单位大量资金的存入,增加该机构的存款余额和贷款规模。双方遂签订合同如养老中心将该批资金存入该满五年,并委托其代发放到个人,银行除正常支付利息外一次性给社保中心220万元作为回报。后社保中心因涉嫌单位受贿罪被检察机关调查。经查,该银行每月有4000万元的资金入帐,个人支取社保金须在该行的网点开立帐户。有60%的个人在到帐后并不急于领取现金,而是仍累计存入该行。银行将这些闲置资金进行商业运作,一年获利可观。另经查明:该220万元社保中心收到后并未入帐,亦未向上级领导汇报,而是由财务人员保管。单位负责人称该资金拟用于单位新办公楼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单位,在源济往来中,在中长明暗明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此罪名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犯罪对象是财物、回扣、手续费。其所有权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本罪在客观表现上有两项内容:①索取、收受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索取是指主动向他人索要,收受是指非主动接受、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情节是否严重,依据1999年9月16日高检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以上的,应予立案;②在经济往来中在明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国有单位,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社保中心作为国家事业单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检察机关查处过程中却阻力重重,由于行政等各方面原因的干预,本案最终未能纳入刑事诉讼程序,初查过程中被依法冻结的220万元赃款亦被如数返还。这仅仅是一个案,但从中不难看出查处单位受贿犯罪案件的难度之大。笔者在此管中窥豹,浅析其难以查处的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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