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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犯罪
www.110.com 2010-07-15 08:29

  一、 前言 互联网被定义为商务、政府和个人计算机在世界范围的电子通讯网络。二十世纪末,网络时代即将来临的预言已经满城风雨。现在,人类已经进入了二十一世纪,真正迈进了网络时代的门槛。

  互联网最初是作为美国科学家相互通讯的方式而发展起来的。1969年初创于美国国防部。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s Agency(ARPA)资助该项目,以使研究人员试验计算机相互通讯的方法。他们的发明,the 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s Agency Network(ARPANET),最早只连接了4台独立的计算机,主要由科学家使用。20世纪70年代早期,其他国家开始加入ARPANET,不到10年,已经为全世界的研究人员、行政人员和学生所利用。The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NSF)声称负责连结ARPANET的这些用户,1990年解体。不过其重组后的NSF Network(NSFNET)现在成为美国所有互联网通讯的技术骨干。

  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一般大众发现了这种新媒体的力量,互联网发展迅速,成为个人计算机用户电子通讯的大众化方式。其很重要的部分就是电子邮件(E-mail)和在电子论坛发表文章,成为Usenet新闻组。90年代中期,万维网(WWW)的出现,使互联网更为普及。万维网是多媒体的界面,允许同时传输文本、图片、声音和图像,就是网页,类似杂志的界面。这些种类繁多的要素使互联网成为通讯和信息搜索的媒体。

  网络人口的惊人增长成为20世纪40年代电视发明以来电子通讯领域最重大的变革。但是,这种新的通讯技术,突飞猛进,尚未规范,也带来很多法律问题。各国网络的广泛使用,网络人口的比例越来越高,素质又参差不齐,网络成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工具、犯罪场所和犯罪对象。网络犯罪,向整个社会施加着压力。据统计,1998年美国FBI调查的侵入计算机事件共547件,结案399件;1999年,则调查了1154件,结案912件。一年之间,翻了一番。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网络色情泛滥成灾,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软件、影视、唱片的著作权受到盗版行为的严重侵犯,商家损失之大无可估计;网络商务备受诈欺的困扰,有的信用卡被盗刷,有的购买的商品石沉大海,有的发出商品却收不回货款;更有甚者,已经挑战计算机和网络几十年之久的黑客仍然是网络的潜在危险。根据台湾地区和日本国的统计资料,两地网络色情案件均占网络犯罪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至五十之间,为最多。其他所占比例较大的,依次为网络诈欺、贩卖非法物品、恐吓与勒索、非法侵入、侮辱与诽谤等。

  结果,与网络相关的犯罪丛生。防治网络犯罪,已经成为犯罪学、刑法学必须面对的课题之一。计算机犯罪专家唐。帕克说,将来,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特定的犯罪类型可能会不复存在,所有的经济犯罪都将是计算机犯罪,因为各种工商活动都离不开计算机。英国苏格兰场的一位官员走得更远。他声称,“15年之后,几乎全部的犯罪都将有计算机参与其中。”计算机犯罪并不自今日始。在美国加州,检察官们十几年前就开始与硅谷的高科技犯罪作斗争,但到最近,计算机犯罪的重点和性质都发生了戏剧性的改变。当美国司法部1991年9月建立专门对付计算机犯罪的机构时,它主要应付黑客的非法侵入问题。但新的犯罪,按照北伊利诺斯大学犯罪学教授吉姆。托马斯的说法,“不再像5年以前仅局限在小圈子里。”称其为“计算机犯罪”,“就好像把动用汽车抢劫银行称为‘汽车犯罪’一样。”而计算机正迅速变得跟汽车一样普及。

  二、 网络犯罪的类型

  日本2000年计算机与网络犯罪的检举状况

  2000年

  1999年

  增减

  以计算机、计算机记录为对象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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