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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变迁与20世纪中国文化的若干问题(4)
www.110.com 2010-07-15 08:29


  把势如燎原的革命大火未能扑灭归结于废除缘坐之法固属荒唐可笑,但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晚清制定新法和司法改革对中国传统的专制主义文化的巨大震撼。20世纪中国的文化景观之一是专制主义一再回潮,从连坐的保甲制到近几十年司空见惯的株连亲属,均是传统文化的余泽。而与之抗衡的则是来自西方的现代性。??

  清末历史留下的结论是:以本国文化特殊性去抗拒外来文化中所包含的普世性因素,实质是以中世纪的宗法专制否定现代性。为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应该补充说明,不是所有外来文化都具有普世性,正如不是全部传统文化都体现着中世纪的宗法专制性质一样。?バ梁ジ锩?后,以传统文化为依据去否定现代法律基本原则的共同性,越来越难于赢得人们特别是法学界人士的认同。从20年代起,出现了冀图以革命的名义否定和修正现代文化共同性的新现象。这是由国民党开其端的。??

  第一,冀图以“社会、民族为本位”取代现代公民的权利义务观。

  ?ス?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依法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这是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文化的基本观念和现代经济、政治和文化、教育正常运作的基础。国民党领导的国民政府成立后,便对这些原则和观念提出挑战。?ズ?汉民是国民党的重要领袖,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出任立法院院长。就职之初,他便提出一个重要问题:立法的基础是什么?他说:“各国近代立法的根本基础,都是个人的……推究他们从前立法的基本原理,就是认定个人有其天赋的权利,有其不可违犯的自由。……以这种法律制度同我们中国历史上家族主义的法律制度比较,在原则上实在还比我们中国家族的制度落后一步;”(胡汉民:《国民政府立法院开会辞》,立法院秘书处编:《立法专刊》第一辑,6页,上海民智书局1929年。)

  所以,两者皆应抛弃,“要把法的基础置于全民族之上”(同上,5页)总而言之,“中国向来的立法是家族的;欧美向来的立法是个人的;而我们现在三民主义的立法乃是社会的”(同上,8页)为了替立法基础的变换辩护,胡汉民把问题提高到对现代性的理解上。他引用孙文的话“个人无自由,唯团体才有自由”后断言:“个人要把他的自由纳在团体之中,而求团体之自由,斯为保持自由的力量与维持秩序的力量于平衡发展的最适当的途径。……所谓团体,总理的意思是指全社会或全民族范围而言,而并非谓个人藉各个寻常团体组织,遂得以违反或侵害全社会或全民族之公共福利。”(胡汉民:《国民政府立法院开会辞》,《立法专刊》第一辑,7页。)应该指出,这并非胡氏个人的见解。这些诠释不但符合孙文的原意,也为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国民党主流派认可和长期坚持。后者把这些观点概括为“国家至上,民族至上”,有个时期成了朝野上下天天念叨的口头禅。这是对自由的内涵非同小可的修正。?ナ裁词撬?们所说的代表“全社会或全民族之公共福利”,并可以令“个人无自由”的团体呢?其意思明白无误地指的是国民党和国民党领导下的“国民政府”。撇开这个党和政府的实际作为不说,从理论上去考察,这是个颇为悖谬的提法。当人们提出自由要求的时候,正好是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私人权益和活动空间不受政府或具有权势的团体的无理侵犯。一个可以导致“个人无自由”的政权或团体,其所谓“团体的自由”不过是专制的别名。??

  可不可以说这不过是要求个人为了国家和民族的自由而作出必要的牺牲呢?所谓国家和民族的自由,不外是反对外来侵略者和消灭民族歧视与民族压迫,实现国家的独立和民族平等。

  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恰恰是这些侵略和压迫的重要体现。本国和本民族的政治家为争取国家和民族的自由而冀图取消公民的个人自由,不啻南辕北辙。即使是战争时期,在那些专制国家中,也应该把扩大个人的民主自由权利作为团结和动员国民参与战斗的途径。在民主国家中,为了对外战争需要而对自由作出某些限制,大多数公民也会理解和支持这些临时措施。可是,国民党在一个公民自由很不充分的专制国家,要把取消个人自由作为普遍原则确立下来,其荒谬性就十分突出了。?サ诙?,要不要分段另一个挑战来自个人与国家的关系。?ッ裰魇窍执?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是公民对国家事务特别是政治事务的广泛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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