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法论文 >
《刑法》的变迁与20世纪中国文化的若干问题(7)
www.110.com 2010-07-15 08:29



  那么,这是不是不顾实际情况、不讲妥协的“激进主义”的“过激”行动呢?实际情况恰恰相反。?ノ?了制定新的法律,修律大臣除了聘请外国和本国专才,收集、翻译各国法律,并派员到国外考察外,也认真搜集和研究了本国古今法律资料,调查了各省风俗习惯,既引进国外成果,也考虑本国实际。在草案提出和遭到强烈的反对后,他们又作出让步:“将危害乘舆、内乱外患、对尊亲属有犯、强盗发冢各项及和奸无夫妇女之罪,酌拟暂行章程五条,藉以沟通新旧,而利推行。将来体察全国教育、警察、监狱周备之时,再行酌量变通,请旨办理。”(《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45,9893页。)从而既保持了“宜垂久远”的现代法律的严肃性,又为减少阻力作出妥协。例如,与未婚妇女通奸(“无夫奸”,各国现代法律均无治罪条文。沈家本等人一再申明这是教育问题。在守旧大臣强大压力下,他们既坚持不列入刑律,又在暂行章程中规定在亲人告发下可作处理。??

  近代中国有的改革的失败确实由于不顾实际情况的“过激”。例如康有为与光绪皇帝在百日维新中的所作所为就是一个突出典型。海内外的史家对此早就有过深刻的评论;到了80年代,中国大陆不少史家也先后认同了这一观点。不过,本世纪初慈禧及其政府自上而下推行新政时,情况变了,鲁莽灭裂已不是主要危险,对现代西方缺乏系统、全面的了解,学习不力,仍然是中国向现代社会转型的主要障碍。

  由于辛亥革命爆发,清末新政暂时中断。其原因不外是:1.中产阶级化了的士绅要求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加快实行宪政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2.没有坚定不移地支持私营经济的发展,实行铁路干线国有政策,侵犯了各省士绅及其他民众的经济利益,成了触发大规模动乱的直接原因。3.从上到下,官员贪污腐败成风。4.民族不平等历历在目,没有坚决及时地化解民族畛域。任何国家向现代社会转型都必然出现利益和价值取向多元化的格局。以激烈行动求变革的思想(最高形式是“拿起刀枪干革命”)所在皆有。问题在于它会不会成为群众性的乃至支配性的思潮。这主要取决于社会矛盾的状况,以及社会运行机制中有没有健全的反馈机制。

  清末新政时期,经济出现持续增长的态势,却偏偏爆发了辛亥革命。无论是孙文的演说还是梁任公的文章或其他知识分子的什么思想都不可能有如此巨大的魔力。导致革命胜利的真正元勋是载沣、奕□和盛宣怀等满汉统治者。他们拒绝加快制度改革和实行损民政策促成了星火燎原。??

  任何民族都不可能与传统彻底决裂。但有生命力的民族也会勇敢地接受外来的先进文化。传统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不断创造和吸收新的成分,对原有的东西按照时代要求重新阐释,它才能为社会健全地运作服务。在漫长的历史行程中,中国传统文化有过多次重大的这样的“创造性转化”的过程。20世纪初在清帝国政权内部围绕法律和法制的辩论和一系列现代法律的诞生,再加上体制外革命派和维新派及其他人士在中国文化更新、转化上所作的大量工作,一幅“创造性转化”的文化草图已在地平线上若隐若现。??

  走出宗法关系罗网的曲折历程??

  走出中世纪,冲破宗法专制关系的束缚是近代中国的历史任务之一,也是20世纪中国文化面临的基本问题之一。刑法的制定曾成为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工具。?ノ?什么要制订《新刑律》?代表宪政编查馆向资政院说明《新刑律》拟订宗旨的杨度曾尖锐地指出:中国人无往而不在家族制度束缚之下,“故此四万万人并无国民,只有少数之家长而已。”“唯以其皆在家族制度之下,并非对于国而负责任,故无往而不劣败。”(杨度:《关于修改刑律的演讲》,《杨度集》528页,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补救之道,在于使之摆脱家族束缚成为独立自主的国民,“……欲使有独立之生计能力,则必自与之以营业、居住、言论各种自由,及迫之以纳税、当兵之义务始。”(杨度:《论国家主义与家族主义之区别》,《杨度集》,532页。)杨度称这个指导思想为“国族主义”,实质是让公民摆脱家族宗法关系的束缚,成为有充分自主权的公民,依照法律和现代社会的行为准则处理个人与政府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关系。?フ飧鲋傅妓荚谟泄胤?律的具体条文中也体现出来了。?ダ?如,在财产权问题上,《大清律》卷8《户律》中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而新编《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规定查封财产时“凡左列各项不在查封备抵之列:一,本人妻所有之物;二,本人父母兄弟姊妹及各戚属家人之物;三,本人子孙所自得之物”。(转引自《张文襄公全集》卷69,18页。)实际承认了家庭成员各有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其实,随着现代工商业的兴起,传统的财产关系早已逐步消解。在《大清民律草案》继承篇中已经说明:“晚近风俗衰薄,始有嫡庶子男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所生,止以子数均分之例比。……现今欧洲各国,其法律概采个人主义,并不认有家族。”清帝国“虽非乎个人主义,而其为财产之规定则大概与欧洲法律同也”。(转引自张培田:《中西近代法文化冲突》,156—157页,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4年。)换句话说,在财产关系上西方的个人主义正在取代中国传统的家族关系。?セ橐鲎杂捎敕褚恢笔侵惺兰陀胂执?社会的重要分水岭之一。清末的新法律也不失为20世纪的中国人争取婚姻自主漫长过程的开端。它虽然没有规定实行男女婚姻自主,仍然规定定婚须经父母允许,但申明“男逾三十,女逾二十五岁者不在此限”;(《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84,9937页。)并在《民律草案》第1431条中规定了“当事人无结婚之意思”的婚姻是无效的,这些都在古老的藩篱中打开了一道缺口。此外,良贱不准为婚等不合理的限制亦革除了。清律沿用《大明律》,不准良贱为婚,违反者,打90大板并强制离异。修律大臣沈家本在谈到有关问题时写道:“今既禁止买卖人口,则以后奴婢名目,自当永远革除,同是齐氓,似不应再分上下之品。拟请将此律废除。凡雇工人与良人为婚,一概不加禁止……庶与重视人类之意有合,人格乃日见增高矣。”这是社会在逐步前进的一个记录。正如沈家本所说,当时“定律虽严,而良贱为婚,仍各循其风气,人情所习惯,法亦莫得而加也”。(沈家本:《禁革买卖人口变通旧例议》,《寄237文存》卷一。)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