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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贿人档案”到“行贿人资格刑”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行贿人档案,或称行贿人资料库、行贿人“黑名单”,是当前倍受社会关注的话题。所谓“行贿人档案”,依目前的实践,指的是检察机关对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掌握的行贿人及行贿行为,按照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建立的资料库性质的档案记录。“行贿人档案”的目的,在于根据需要由检察机关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单位提供行贿人的名单或提供“诚信咨询”,由上述主体对行贿人的投标资格或中标机会予以限制甚至取消,从而通过加大行贿人成本来铲除不正当竞争,并以此为基础压缩权力寻租空间,遏制受贿腐败。自从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建立“行贿人档案”以来,已先后有厦门、南京等多个地方的检察机关推出了当地的“行贿人档案”或“廉正准入制度”,用以打击建筑招标等领域内的行贿行为和受贿腐败。而就在2003年8月举行的预防职务犯罪理论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将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争取尽快建立行贿犯罪记录公开档案,构筑预防职务犯罪的‘防火墙’”。

  尽管在实践中倍受争议,“行贿人档案”仍在客观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截止目前,人们对“行贿人档案”的认识似乎仅仅停留在要么肯定其反腐败的实质效果,要么质疑其合法性的层面上,却无意中忽略了这一体现“制度实用主义”的实践对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启迪意义。笔者在此欲就“行贿人档案”与我国资格刑完善的相关问题略抒管见,以求抛砖引玉。

  资格刑及其价值

  刑法中的资格刑,是指剥夺或限制犯罪人某方面的资格或权利的刑罚种类。作为规范意义上的刑法概念,资格刑是近代刑法理论的产物。但是作为一种实质意义上的犯罪制裁手段,资格刑却有着久远的历史。就中国刑法而言,学者通常认为资格刑起源于《尚书?舜典》中的“象刑”。 秦汉以后,法律开始规定有“夺爵免官”制度,这已经接近于近现代“剥夺公权”的资格刑了。 在国外,学者多认为资格刑的起源应当追溯到古罗马以剥夺权利为内容的“名誉减损处分”。

  近代意义上最早的资格刑,是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8条规定的“剥夺公权”,1871年《德国刑法典》则进一步发展并完善了资格刑制度。经过近两个世纪的社会发展以及对刑法本身无数次的争议和变革之后,现代各国的资格刑在理念与制度均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从各国刑法的演进看,最初的刑法如前述的法国和德国的刑法典,对资格刑的规定侧重于对犯罪人“公权”即政治权利的剥夺,这和当时社会剧烈变革、政治发展过程暴力色彩浓厚的背景是分不开的。但是随着资本主义步入以改良为特征的稳定发展期以及世界人权运动的风起云涌,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被认为是不得随意剥夺的神圣事物,资格刑的发展于是也逐渐转向了非政治化和社会化。从目前各国的刑法规定看,虽然有些国家仍然规定有“公权剥夺”性质的刑罚(如1992年的法国新刑法典第414—5条规定的“禁止公民权”、“禁止担任公职”,罗马尼亚刑法典第64条规定的“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但总的来说,大多数国家已经不再把剥夺政治性权利作为资格刑罚的主要内容。与此相对应的是,以限制民事、经济权利为主要内容的制裁措施正成为资格刑的主流。如法国刑法典第131—6条规定的“宣告撤销打猎执照”,第131—39条规定的“法人解散”、“禁止法人直接或间接从事一项或数项职业性活动”、“禁止法人参与公共工程或公开募集资金”、“关闭法人用于犯罪的机构”,德国刑法典第69、70条也有“吊销驾驶执照”、“禁止执业”, 意大利刑法典第31条规定的“剥夺营业权”,瑞士刑法典第53条规定的“剥夺亲权和监护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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