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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贿人档案”到“行贿人资格刑”(5)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二是事由的特定性。资格刑的适用事由主要应当是被处罚人滥用和亵渎其营业资格或职业权利,并对他人或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形,类似建筑商、医药领域或政府采购等领域供应商的行贿行为,也应当纳入资格刑的处罚范围。

  三是处罚的双重性。这主要指在单位犯罪的场合,不但对单位依其犯罪所涉的领域进行资格控制,而且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再任相关职务的资格也进行控制,以防止对单位犯罪负有决策和实施责任的自然人从原单位“金蝉脱壳”后,“另立门户”继续从事类似的犯罪活动,

  四是处罚的有期性。除了如解散法人等永久性的处罚之外,资格刑的执行应当有法定的期限。刑罚期限内,被处罚人的特定资格权利受到限制,而在处罚期限终结后,被处罚人恢复权利。

  五是处罚的适度性与层次性。资格刑的设置应体现罪刑适应原则,按照限制性资格刑和禁止性资格刑两个基本层次进行设置。同时,可根据被处罚人的危险性特征,设置资格刑的缓刑制度。

  根据上述原则,我国可增设以下资格刑种类:

  一是单位资格刑,包括单位营业资格或商事权利的短期限制性资格刑与永久限制性资格刑。前者如根据单位犯罪的具体事实与危害,禁止单位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时间里从事特定领域的营业,参与公共工程或政府采购,上市募股或发行债券,进行金融借贷及签发票据等。目前行贿人档案打击的行贿人,基本上可纳入这一制裁范围。后者如根据单位犯罪的危害特征,宣告单位解散,关闭单位用于实施犯罪的机构,无限期禁止单位从事某一或某些领域的营业活动等。

  二是特定个人的职业限制性资格刑。如暂时或永久禁止律师、会计师等商业性个人的执业资格,暂时或永久禁止犯罪单位的责任人员再担任同领域的单位管理职务等。

  三是普通个人特定领域民事权利的限制性资格刑。如吊销并在一定时期内不再颁发交通肇事犯罪者的驾驶执照、狩猎人员的狩猎资格和持枪证照,禁止金融或保险诈骗者一定时期内再行使用票据或投买保险,禁止虐待或遗弃犯罪者一定时期的行使亲权、监护权等。

  参见央视国际网站:《高检酝酿建立行贿犯罪记录公开档案》,2003年8月14日。

  在讲求“礼”的古代社会,服饰在区分人们社会身份特别是宗法身份和政治身份方面有着特殊作用,象刑即是强制犯罪者着装特定的具有贬损意义的服饰并与其他人明显区分,象征性地施以刑罚,通过利用犯罪人的荣辱观念,达到惩戒、警示和预防该类犯罪的目的。参见林山田著:《刑法学》,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版,第308页。

  参见陈顾远著:《中国法制史概要》,台北三民书局1977年第五版,第213-214页。

  在古罗马,名誉不仅仅是一个社会评价意义上的声誉或道德形象的问题,而是有着实在的权利内涵的法律概念。名誉减损处分可以使被处分人丧失作证权与请求作证权、代为诉讼权与请求代为诉讼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从而达到惩罚犯罪人并警戒其他人的目的。参见周枬等著:《罗马法》,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69-81页。

  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罗结珍译:《法国刑法总论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6月版,第457—474页;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月版。

  参见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2版,第556-558页。

  王泽鉴著:《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558页。

  马骏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版,第67页。

  谢春雷:《建行贿人资料库共招标方遏腐败 宁波检察院悄砸行贿饭碗》,载《南方周末》200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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