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惑侦查的是与非(3)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最后,诱惑侦查可能带来下列弊端。⑴任由执法人员擅自抛弃或突破所谓的“不合理或过时的法律”,往往会培养一种根据自己的好恶决定是否遵守法律的恶习,而这种恶习又会大大抑制人们法治意识的生成,在我国“官本位”文化积淀深厚的背景下尤其如此。⑵导致诱惑侦查的滥用。在司法实践中,就有过湖南平江县派出所与“三陪女”合作,设圈套抓“嫖客”以罚款创收的例子。另据报载江西某县检察院在对某局长受贿查无实据的情况下,竟以警察圈套为幌子,鼓励某包工头向其行贿,以致被调查者于死命。⑶重蹈有罪推定之覆辙。如前所述,诱惑侦查是一种凭空启动的侦查行为,其基础在于被诱惑者就是他们所要找的犯罪分子这一认识,但凭什么做出这样的推断?如果没有根据,显系有罪推定。如果有根据,那为何不直接采取正当程序呢?⑷造成功利主义倾向。诱惑侦查之所以倍受侦查机关青睐恐怕与其侦破案件的强大功效休戚相关。但是有用未必合理,如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对侦破案件同样可以发挥巨大能量,我们为什么还强烈反对之?概因与我们孜孜以求的法治原则、程序正义相悖。如果对“有用”情节难以割舍,那他们还不如采取纠问式诉讼甚至军事镇压手段更为有效。也许,如前所述诱惑侦查是两害相较取其轻的不得已侦查手段。若照此推理,我们在刑事诉讼中凡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是不是都可以采取非法手段?因为两害相较取其轻吗!
综上所述,诱惑侦查对侦破案件的确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笔者也不打算否定这一点,但任何诉讼活动都应当遵循理性、符合法治原则,否则,我们的所有诉讼活动都可以借口“有用”、“不得已”,打着正当的旗号,采取非法、非理性的措施。若真是这样,我们经过几千年来才积淀的优秀文明成果将会毁于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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