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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罚轻重的量化分析(8)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1.00

  1.00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

  21.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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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9.00

  127-2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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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年以上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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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00

  说明:

  1.由于篇幅有限,本表未将415个罪的刑罚综合指数一一列出,但读者完全可以将未列出的任何一个法定刑按上述原则或模型顺序定位到唯一的组内,以找到其相应的刑罚综合指数。

  2.死刑、无期徒刑、拘役、管制这4个指标的取值,“。00”代表无,“1.00”代表有。有期徒刑类型的取值,数值越小代表刑罚越轻,数值越大说明刑罚越重。

  三、刑罚综合指数的功能及理论意义

  粗看上去,刑罚综合指数的编制,似乎没有什么显著的意义,还可能引出毫无意义甚至荒唐的比较。例如,在指数表中我们看到,聚众淫乱罪的刑罚综合指数为4.25,紧挨着这个罪的破坏性采矿罪的刑罚综合指数为4.75,二者相差仅为0.5.也许有人会问,这种比较有何意义?其实从技术上讲,这种比较也不是绝对没有意义。然而,刑罚综合指数的编制的真正价值在于,它使起码 4 个课题的研究,可能实现从思辩研究走向实证分析。

  1.使相近犯罪或者某个犯罪群内部各种具体犯罪法定刑之间的协调性评价有了依据,也使其调整更具可操作性。例如,贩毒和洗钱、伪造票据和使用伪造的票据、盗窃和销脏等等,构成了上游犯罪与下游犯罪之间相互关联的犯罪群。虽然刑罚不可能是调节每个犯罪群内部生态环境的唯一因素,但起码也是一个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犯罪决策的重要因素。因此,从功利的预防角度出发,应使一定犯罪群内部各种犯罪的刑罚轻重设置相互协调。而做到这一点的前提,就是使各种需要协调的法定刑纳入刑罚综合指数体系,使其具有可比性。如果没有这样的指数体系,协调性只能停留在应然的讨论上。

  2.为各类罪之间刑罚的轻重比较提供了尺度。例如,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相比,显然应当前者的刑罚重于后者。但面对有些划分,到底哪类犯罪的刑罚应该较重,或者哪类犯罪的刑罚实际上较重,并不是一目了然的。比如,侵害公法益犯罪的刑罚较重,还是侵害私法益的较重?侵害简单客体犯罪的刑罚较重,还是侵害复杂客体的较重?特殊主体犯罪的刑罚较重,还是一般主体的较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的刑罚较重,还是侵犯财产犯罪的较重?[13]这些比较,既存在于理论上的应然层面,也存在于现行立法中实然的层面。显然,在应然的层面,比较的参照系是各种学说、原理。而在实然的层面,如果没有象刑罚综合指数这样的尺度标识出各类犯罪法定刑的总水平,就很难得出比较客观的结论。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我们测量出现行刑法中各类犯罪法定刑的实然轻重关系,其设置的是否合理才得以显现出来。这时,应然层面上的理论探讨,才更有价值。而且,如果联系到前文提到的协调性问题,刑法综合指数还为刑法攀比问题[14]的解决提供了某种可操作性的手段。

  3.使罪刑相适应程度的检验成为可能。贝卡里亚在论证罪刑相适应时就强调过,应当运用力学原理研究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数量关系。[15]还有学者曾经用坐标图的形式描述过犯罪的严重性程度与刑罚的调控强度之间的对应关系。[16]但是,这些论说都是对罪刑关系的应然设计。问题是我们并不怀疑罪刑之间应当轻重相适应,而且我们也不怀疑立法者一定会尽量追求罪刑相适应,可我们仍然相信,刑法中罪与刑之间实际上还可能由于种种原因而不完全相关。因此,对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差距进行测量便成为缩小差距的前提。而测量就需要具备两列数据:一是所有罪的轻重程度排序,二是所有刑的轻重程度排序。现在,刑罚综合指数的编制使后者变为现实,将来一旦有了前者,我们便可能真正测量出罪与刑实际上在多大程度上相适应了。其实,罪刑相适应不仅是个理念,而且也应当是个实践性很强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可操作性越强,才越可能以较低刑罚成本投入获取犯罪控制的最佳效益[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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