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其基本涵义就是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既不能片面强调从严,以致打击过宽,也不能片面强调从宽,以致打击不力。”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河在接受本网记者专访时说,“贯彻落实好这一基本政策,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黄河代表认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关键是要注重实际效果,即“案结事了”。做到案结事了,绝不是一判了之、一杀了之、结案了事,不是不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消极的案结事了,而是应当充分体现刑事法律政策精神,有利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经得起历史检验,引领社会发展进步的、积极的“案结事了”,即在刑事审判工作中,通过积极、有效、负责的工作,通过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落实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既化解了矛盾纠纷,又坚持了法律政策,使正义得到伸张;既妥善处理了个案,又引导了民众法治意识的提高,使社会更加和谐、进步。
“正确处理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即是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要求。”黄河代表说,一方面,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事出有因、侵害对象特定的案件,要积极、主动、耐心、细致地做好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使被告人切实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另一方面,对于侵害不特定公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则不能仅仅因为作了赔偿,或者得到了具体被害人的谅解就简单地予以从轻处罚,以免给公众造成误解,损害刑事司法的公正性。“也就是说,不能简单地把‘赔偿’与‘从宽’等同起来,不是‘凡赔必轻’,也不是‘不赔不轻’,更不是‘花钱买刑’。” 黄河代表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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