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之上的刑事政策,“宽与严”的辩证关系既是报应与功利,惩罚与预防刑罚哲学合乎逻辑的展开,也是理性主义,谦抑主义思想在反犯罪斗争方略中的具体表现。
在刑事司法政策的视野里,犯罪是研究的对象,一切刑事政策都是围绕犯罪现象展开的,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决定着刑事司法政策的内容。刑罚的最终目的是预防犯罪,如果我们不分时间、地点、形式,不加区别地适用重刑,对初犯、偶犯、、惯犯都从严打击,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发生,也不能真正减少犯罪。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多样化,一些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后往往以犯罪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正确区分矛盾的性质,有效地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决定了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宽严相济:宽其所宽——对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较为宽缓的刑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严其所严——对那些严重威胁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等适用严厉刑罚,从而达到威慑和预防的目的。
“宽”与“严”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但不是说非宽即严,非严即宽,而是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补充的过程。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一切从实践出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情节、手段、方法、后果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认罪态度区别对待,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互补、宽严有度。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正义,以人为本,努力构建和谐有序的刑事司法价值。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其含义就是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并用、宽严有度。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中“济”是一个动词,表明了宽严之间的动态关系,在当前的形势下,当然是“以宽济严”为主,“以严济宽”为辅。中国古代有“刑罚世轻世重”之说,讲的就是刑罚之轻重取决于一个时期的治安状况与犯罪态势。结合党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了新的意义和任务。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我们要严厉打击,毫不手软;对于人民内部矛盾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等等主观恶性小的犯罪分子,我们又要尽量从宽,让他们感受到法律的认可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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