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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宽严相济政策思考
www.110.com 2010-07-13 09:53

  学生犯罪一般指未成年学生的犯罪,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所实施的危害社会构成犯罪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适用法律和政策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由于各种原因,在现行批捕环节中,对学生犯罪也存在一些不足,这对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造成负面影响,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我们应通过分析其存在原因,找到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犯罪案件处理机制有待完善

  按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查工作机制。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案件,原则上实行分案处理。但从目前情况看,还有相当的基层检察院都未能按照要求,建立适应未成年人特点的专门工作机构,也就是说,目前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和成年人案件是没有什么区分的。对于学生犯罪案件,有的基层院就没有指定专人办理,操作上和成年人案件并无差异。

  (二)不捕的说理释法工作有待加强

  对于学生的轻微犯罪,大多数采用不捕的非羁押化措施,对于涉嫌严重暴力犯罪的学生,实施逮捕后,经当事人申请,一般准许取保候审。问题在于,有的检察机关对于不捕并没有做过多的说理释法工作,说理方法过于简单,态度生硬,甚至不用解释,引起受害人的不服。

  (三)对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调查不够

  审查逮捕期间,目前的办案模式是,由主办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必要的讯问,以便对案情有所了解,对于案情以外的情况,并没有深入调查。同时,审查逮捕期间,对于捕与不捕,也没有认真听取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构罪即捕”意识仍占上风。而帮教措施严重滞后,也给不捕工作带来了难题。

  (四)当事人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识不足

  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受害一方总是要求检察机关对加害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而加害方总是要求检察机关尽量从宽的一面来解决问题。此外,检察机关还要承受社会上各方面的不同压力。这说明社会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缺乏了解,也说明了司法机关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宣传不够,宣传不到位。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严打的思想根深蒂固,一下子难于适应

  长期以来,出于对维稳和建立一方平安的需要,我国刑事诉讼价值目标偏向惩罚与控制犯罪,司法机关普遍推崇职权主义办案模式,“重打击,轻保护”、“重权力,轻权利”等传统观念深深植根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脑海中。反映在适用逮捕强制措施上,存在构罪即捕、以捕代罚、以捕代侦的不良现象。对于学生犯罪要求采用轻缓的刑事措施,一些司法部门思想上一下子难于转弯,对不捕怀有不安心理,生怕错捕、漏捕,影响社会治安和安定。

  (二)各部门对政策理解不同,执法上难于统一

  一些地方的公检法机关从各自立场和角度出发,对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如何适用,在理解和认定上不统一,相互间协调沟通不够,往往同一案件在不同诉讼环节出现不同办案标准,如在对有无逮捕必要的认定上,侦查机关往往从采取强制措施角度去考虑,过分强调个案逮捕的必要性;而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认为可捕可不捕的不捕,从而和侦查机关的愿望相左。从检察机关来看,由于人少事多,有的基层院在审查逮捕工作上,片面理解捕与不捕的适用条件,并倾向于捕。对于专人办案,说理释法、落实帮教措施由于人手不够,就不那么重视。

  (三)立法上存在缺陷,逮捕条件混同

  我国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作了规定,体现了对学生犯罪的宽容和轻缓,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上,还没有形成相对合理的具体办法,第60条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的条件,但这一条件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在逮捕条件上并未作出区分,更不用说对学生犯罪专门提出一种特殊的具体操作办法。这种混同办法,造成了逮捕权的滥用。同时,由于在审查逮捕条件上缺乏统一的标准,也可能产生一种矫枉过正的现象,对一些学生的严重犯罪,却过度宽容了。出现了该捕不捕的问题。

  (四)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使该政策难于实施

  一些司法部门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出于管理需要,在内设机构中制定了相应的目标量化管理,但即缺乏科学性。同时,一些部门重打击,轻预防,忽视了法律宣传和犯罪预防,过分依赖刑罚的作用。因而,在办理学生犯罪案件中,没有正确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达不到教育目的。另一方面,一些部门片面强调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对学生犯罪重保护、轻打击,客观上纵容犯罪,同样达不到挽救的目的。

  三、解决问题的思考与对策

  逮捕是刑罚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采取强制措施是必然的。但是,鉴于未成年学生的特殊性,采取强制措施一定要慎之又慎,尽可能少用刑罚手段,即使是严重刑事犯罪,也要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身心发育的规律,尽可能采用轻缓处罚办法、避免适用重刑。从这一角度考虑,审查逮捕阶段对学生犯罪实施宽严相济政策宜采取以下对策。

  (一)转变思想观念,正确把握逮捕条件

  首先要实现执法理念上的转变。从有罪推定到疑罪,从无的转变,从重实体,轻程度到实体和程序并重的转变,从重口供轻其他证据到重证据重调查核实的转变,彻底摒弃有罪推定的错误思想。充分认识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其次,正确把握逮捕条件,慎重适用逮捕措施。对学生犯罪,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主体是否学生或未成年人,是否初犯罪、从犯;(2)法定刑是否属于较轻的刑罚;(3)情节是否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形;(4)主观方面是否具有过失、受骗、被胁迫等;(5)犯罪后是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对于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致于妨害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不予批捕。对于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

  (二)完善立法缺陷,积极听取多方面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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