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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价还价”竟惹上“挪用资金罪”(2)
www.110.com 2010-07-15 09:52

  李忠华律师说:“协商的时间、地点都是电信公司定的,而公安民警不顾双方协商正在进行的事实,竟在协商会上把人抓走了,真是令人难以置信。”他告诉记者,那天的协商会上,除张刚去了外地,参加协商会的有11名代办人员和两名家属,县、市电信公司也来了5个人。

  家属质疑“挪用资金罪”

  据了解,洞口县电信公司在向县公安局以“挪用资金罪”报案时,洞口县公安局认为这不构成刑事犯罪,因此没有立案。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经市电信公司报案后决定立案。直属分局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协商会上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并非‘诱捕’,而是一个纯粹的巧合。”

  据了解,从6月9日开始,米加谦、胡龙的家属不断接到直属分局打来的电话,要他们交出扣下的业务款“取保候审”。“公安局和电信公司甚至还通过一些别的渠道来‘做工作’。”一位家属不解地对记者说,“公安局和电信公司称‘只要交了钱,就可以立即放人’,不一定要全部交,拿个三四万元出来也行。”

  6月22日,胡龙的家属将钱交到直属分局把胡龙“换”了出来,但米加谦的家属依然“顶着”。

  米加谦的妻子袁雪阳认为,“挪用资金罪”若要成立,其主体必须是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认为米加谦是电信公司的职工,那么意味着电信公司与米加谦等人签订的“代办协议”无效,而且应当向米加谦等人支付工资,退还协议中约定的押金和所垫付的欠费。如果认为“代办协议”有效,那么,双方就是典型的民事合同关系。她说,米加谦等人并没有把这笔钱卷走跑掉,电信公司也答应一起协商,公安机关凭什么拘留人?“代办协议”是份怎样的合同

  那么,洞口县电信公司与米加谦等人签订的“代办协议”,是一份怎样的合同呢?据了解,“代办协议”申明“本协议不属劳动合同”,但在如何对代办所现场管理进行考核时又规定,检查发现营业厅不整洁的要扣分,而由“公司领导检查的要加倍扣分”。

  对于12名代办人员提请的劳动争议仲裁,邵阳市电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说,这些人只是一直不同意电信公司清退临时工的补偿方案,说到底,是向企业叫板。他告诉记者:“是不是一定要给临时工买保险,以前并没有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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