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近日,房山法院受理两起涉及寻衅滋事的案件,判决结果截然不同。
案件一:苏某与同伴杨某酒后来到一加油站内,由杨某持刀在站长室门口“放哨”,苏某闯入站长室内,无故殴打站长李先生,致李站长轻微伤。当苏某强行拿走李站长手机时,同伴杨某通知他警察即将赶到,苏某将手机还给了李站长,并一直等到警察出现。
案件二:马某与王某在小公共汽车上因买票问题与售票员肖先生发生口角。两人将肖先生拳打脚踢后仍不解气,下车后,购买了3把西瓜刀,纠集另一同伙一起持刀找到正在打电话的肖先生,将其砍成轻伤,造成经济损失4700多元。
分析:
对于案件一,合议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苏某、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为苏某殴打李站长,以暴力手段夺取李站长的手机,只因警察及时赶到,才没能得逞,所以,应是抢劫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苏某、杨某的行为应定性为。因为两人的行为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对于案件二,合议庭也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的行为仅仅是一种寻衅滋事的行为。他随意殴打肖先生,致其轻伤,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马某的行为已构成。因为马某殴打的对象明确,并非针对不特定多数人。
分歧:
对于上述两起案件,笔者都赞成第二种意见。
上述两起案件均涉及到寻衅滋事罪的认定问题。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寻衅滋事行为包括: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些寻衅滋事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将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案件一中主要涉及的是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其中,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与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中,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实际上,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中,关键一点在于主观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而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