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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的困惑及对策(3)
www.110.com 2010-07-07 16:43

    (三)制定刑事立案监督实施细则,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来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难以将其面面俱到,尤其是涉及具体实施的一些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不违反立法本意的情况下,依据《刑事诉讼法》制定刑事立案监督实施细则,增加一些操作性强的内容。针对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周期长的特点,对刑事案件的受理、审查、移送、反馈、答复等各种环节都应当制定明确的时效规定,以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护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同有关职能部门协调。首先,加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协调。建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文,要求刑事立案主体移送发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撤案决定书等文书材料备案审查,使得检察机关从源头上把握立案监督有法可依。具体处理上可以依托互联网,允许检察机关进入公安网查询立破案情况,也可以实行网络传递,各单位在资料备份存盘的同时发送电子邮件、信息给检察院。其次加强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配合,统一认识。可以以联合行文的方式要求各级国税、地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药监和烟草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时,须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同时报检察机关备案。对行政执法部门已经移送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将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这样在拓宽了案源渠道,也保证了案件的质量。

    (五)争取党委、人大社会各界的支持。在立案监督中,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的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书及有关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同时要及时抄报给同级人大常委会、政法委员会,在遇到困难时及时请示汇报,请他们出面解决问题。特别是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都在关注的案子,争取上级的支持,又快又好地完成立案监督工作。另外在乡镇和刑事案件多发地区设立刑事立案监督联络员,为人民检察院提供刑事立案监督线索,拓宽刑事立案监督渠道,让全社会都来为刑事 立案监督工作提供监督线索,进行社会立案监督。检察机关还要建立刑事立案监督的听证制度,让刑事案件当事人了解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和程序,提高刑事立案监督的透明度。

   (六)内部资源整合。就检察机关而言,一要设立专门的刑事立案监督机构,行使刑事立案监督权,实际负责刑事立案监督工作。这是刑事立案监督的组织保证。二要求刑事立案主体立案后,将刑事案件立案登记表三天内抄送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三要在刑事立案监督的各个环节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规定统一的法律文书。对于一些明显有案不立、立而不侦的案件,如果存在经办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现象,就需要加强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配合,侦查监督部门一方面加大对案件的监督力度,另一方面积极配合本院反贪、渎检部门对有关经办人员的侦查,反过来又促进立案监督的突破。也可以考虑赋予侦查监督部门对自侦案件一定的初查权。以由数量规模向质量效果的,由单纯办案向办案与预防并重的转变为目标,挖掘内部潜力,真正切实地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参考文献,资料目录:

(1)    李 浩《浅谈刑事立案监督的若干问题探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上海社会科学院刑法学专业研究生  

(2)    冯月英《人民检察》2003年第二期《对立案监督的一点思考》

(3)  赵冰凌《执法理论与实践》《当前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第605页

(4)王金荣《检察理论与实践》第161页《开展立案监督之我见》

(5)范英军《执法理论与实践》第586页《对立案监督的粗浅认识和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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