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已批捕的案件不应和解结案。
关于结案方式问题, 自诉案件, 经过人民法院审理, 应当以调解为主的方式结案, 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 再进行判决。公诉案件, 在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之前或者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之前, 当事人就损害赔偿部分自行达成和解, 被害人不要求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 书面申请撤回控告的, 公安机关应当准许, 并办理撤销案件手续; 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 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书面申请撤回控告的,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撤回控告申请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如果人民检察院还没有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 则不再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 将提请批准逮捕书和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即可, 由公安机关办理撤案手续; 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 按法定的公诉程序办理, 无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都不能以和解的方式结案; 直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 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也不能以和解的方式结案。
五、对轻伤害案件的嫌疑人首次采取强制措施的选择
对轻伤害案件的嫌疑人在公安环节首次采取强制措施, 有两个主要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
(一) 首次采取强制措施的时机。
由于伤害案件发生后, 案件属于什么性质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案件的性质不同, 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需要采取什么强制措施均不同, 因此, 在鉴定结论没有作出之前, 公安机关不应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是, 对现行案件, 为了查明加害人的基本情况, 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可以按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期满后, 可以暂扣其身份证件, 并告知其不得离开案件发生地。只有在轻伤害鉴定结论作出以后, 才能够正式立案, 也才可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 强制措施的选择。
为了防止出现双方当事人在不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和解, 对有明确的加害人、伤害原因清楚的案件, 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后, 一般不宜刑事拘留, 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但是如果加害人无力交纳保证金或者找不到保证人的, 或者在案件发生地没有固定居所的, 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或者刑事拘留措施。无论采取哪种强制措施, 都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对没有明确的加害人、伤害原因不明的轻伤害案件, 侦查抓获加害人即犯罪嫌疑人后, 应当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并依法及时提请批准逮捕。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轻伤害案件, 只要“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批准逮捕。
为了防止加害人在立案前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逃跑, 影响案件处理, 应当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笔者认为, 如果加害人在立案前逃跑的,公安机关立案后, 可以决定刑事拘留, 并按程序提请批准逮捕, 不再适用自诉程序; 如果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规定, 经传讯不到案, 造成严重后果, 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 公安机关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可以采取通缉等措施抓捕犯罪嫌疑人。(河南省公安厅法制处·刘德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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