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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刑事上诉制度研究(上)(2)
www.110.com 2010-07-08 10:19

  除谋杀罪以外,经过陪审团审判后被宣告有罪的被告人可以单独就刑事法院的判刑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3].对因谋杀罪而宣告有罪的被告人,英国法律规定必须判处无期徒刑,所以不允许被告人单独就判刑提出上诉。在治安法院被简易定罪后移送刑事法院判刑的人,可以在下列情形之下针对判刑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1)他因该项犯罪被判处6个月以上的监禁或者未成年人管教所羁押的;(2)对该项犯罪的判刑超过了治安法院的判刑权限的;(3)刑事法院因为该项犯罪而吊销其驾驶资格,建议把他驱逐出境,或者建议撤销缓刑、执行实刑的。但是,如果刑事法院判处的刑罚比治安法院可能判处的最重刑罚还要轻,则不允许被告人向上诉法院上诉。

  根据《1968年刑事上诉法》第11条的规定,对刑事法院判刑的上诉,也必须经过刑事法院法官书面证明适于上诉或者上诉法院许可。刑事法院法官书面证明案件适于上诉的权力是1982年授予的,它是当年通过的《刑事审判法》对《刑事上诉法》加以修改的结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法院法官很少会行使此项权力,因为如果他出具这种证明,也就意味着自己刚刚宣告的刑罚过重,那他本来就不应当这样判。其结果是,几乎所有寻求减轻判刑的上诉,都得经过上诉法院许可。获得此项许可的程序与获得对不服定罪的上诉的许可程序相同。

  根据英国大法官部2001年度司法统计报告,在2001年,英国上诉法院法官受理不服刑事法院定罪的上诉申请累计1943件,审结1583件,其中许可438件,不到审结数的28%;被拒绝许可的1145件中,有422人向合议庭重新申请,获准150件,重新申请的成功率为35.6%;二者相加,在不服刑事法院定罪的全部上诉申请中,最终获得许可的只有37%.同年,上诉法院法官受理不服刑事法院判刑的上诉申请累计5497件,审结5026件,其中许可1551件,不到审结数的30%;被拒绝许可的3475件中,有759人向合议庭重新申请,获准240件,重新申请的成功率为31.6%;二者相加,在不服刑事法院判刑的全部上诉申请中,最终获得许可的只有35.6%[4].换言之,无论是不服定罪还是不服判刑而申请上诉,接近2/3的申请在审查许可阶段就被上诉法院基于裁量权驳回了,根本未能进入实体审理。

  英国被告人提出上诉不仅要经过许可或者由刑事法院法官出具书面证明,而且还要受到其它因素的限制。《1968年刑事上诉法》第29条第1款规定:“除非上诉法院另有不同的决定,否则,上诉人在上诉法院就其上诉做出决定期间被关押的时间,应当视为他当时被判处的刑期的一部分。”根据上诉法院的判例[5],如果上诉缺乏正当理由,上诉人不要指望这段时间被计入刑期。因此,不服定罪而提出上诉的人,如果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仅上诉会被驳回,而且他在二审期间被关押的时间还可能被根据上诉法院的指示不计入刑期,实际上等于被多关押了几个月的时间。这是对准备上诉的被告人的一种严重“威胁”,使得他们不敢轻易提出上诉。英国法对上诉进行的多重限制,对于减轻上诉法院的工作量、保证上诉质量当然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从为被告人提供适当的救济机会来说,接受陪审团裁判的被告人是否还享有上诉的“权利”,实际上是有疑问的。

  2.上诉程序

  申请上诉的,上诉人必须在定罪或者判刑之后28日以内,向刑事法院提交“上诉许可申请书”。该申请书必须用上诉法院办公室发布的专用表格[6],写明上诉人的姓名、住址或者被羁押的地点、原审法院的名称和初审法官的姓名、一审判处的罪名和刑罚、上诉的对象(定罪、判刑或者对二者同时上诉)、上诉的具体理由以及所依赖的成文法或判例。如果上诉人想申请、保释、在上诉法院二审时亲自到庭或者新的证人到庭作证,也应一并在申请书中载明。申请书应由上诉人或其事务律师签名。如果上诉人获得了初审法官的书面证明而无需上诉许可,只需提交“上诉通知书”。

  如果上诉是根据出庭律师的建议提出的,由出庭律师另行写明上诉理由,并签名,与上诉许可申请书一起提交刑事法院。上诉人在刑事法院审理过程中如果获得了法律援助,该援助也同时包括对上诉理由的建议。为了更好地准备上诉理由,出庭律师可以要求刑事法院书记官翻录和复制速记的庭审笔录(如法官对陪审团的总结和提示、证人证词等),对此,书记官一般不得拒绝。为了保证上诉申请被许可以及上诉成功,上诉理由必须具体,而不能笼统地说“定罪不安全”或者“判刑太重”。英国法律对于上诉的理由并没有特别的规定,只要能够清楚地表明上诉人希望争辩的论点即可。比如上诉人认为初审法院没有将不同的指控分开审理、错误地驳回“无辩可答的申请”、错误地允许控诉方就上诉人的前科对其进行反询问、对陪审团的总结和提示有错误等,并援引庭审记录的页码为证。

  上诉许可申请书及其附带的文书,一律由刑事法院送交上诉法院书记官。上诉法院通常由一名法官经过审阅这些材料之后做出是否许可上诉的决定。如果他许可上诉,一般还会就是否批准保释或者法律援助、是否命令证人出庭作证等一并做出决定。如果他拒绝许可上诉,他可以决定申请上诉的期间不计入对上诉申请人的原判刑期。对于独任法官拒绝许可上诉申请的决定,上诉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后14日以内向两名以上的法官组成的合议庭重新申请上诉许可,由合议庭公开宣布书面审查结果并说明理由,但只有两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不能做出拒绝许可的决定。如果上诉法院书记官认为上诉理由“表面上成立”,也可以把上诉许可申请书直接交合议庭决定,以提高诉讼效率。根据《1968年刑事上诉法》第31条A的规定,上诉法院书记官还有权延长提出上诉申请的时间、命令证人出庭以及在控诉方不反对的情况下变更对上诉人的保释条件。

  不服刑事法院的定罪提出上诉时,上诉人的辩护律师必须在收到上诉许可决定书之后14日以内向上诉法院书记官和控诉律师提交准备在二审中争辩的论点的概述即辩论提纲,控诉律师在收到上诉人的辩论提纲之后,也必须在14日以内向书记官和上诉人提交自己的辩论提纲。要求提交辩论提纲的目的主要是便于上诉审法官在开庭前审阅,提高二审的效率和质量[7].

  3.上诉的审理

  上诉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不服刑事法院定罪的上诉,必须由不少于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人数必须是单数;对仅仅不服判刑的上诉可以由两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如果两名法官的意见有分歧,应当由不少于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重新审理[8].裁判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做出。与美国上诉法院的判决方式不同的是,在英国,即使上诉法院的法官们意见不统一,通常也只宣告多数人的判决意见,并不公布少数意见或并存意见,以期保持法律的确定性。只有当审判长认为合议庭的意见分歧涉及的是法律问题,而且公布一个以上的判决意见是方便的,才可以公布不同的判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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