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王×没有授意单××伤害被害人于××。
所谓授意: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把自己的意图告诉别人,让别人照着办。”不是王×把自己的意图告诉了单××,让单××照着办,而每次都是单××把他的意图向王×说了,王×没有反对,只是顺着说了轻点,吓唬吓唬就行等话。怎么能说王×授意单××去伤害于××呢从检察机关指控王×授意单××伤害于××的认定是不能成立的。从单××向王×说要教训于××,到他去找人打了于××,这一系列行为,都是单××的个人行为,不是在王×授意下干的,王×的错误只是未有制止单××实施犯罪。不制止,并不等于犯罪。所以说,王×没有授意单××伤害于××,单××要罪责自负。王×不是单××伤害罪的共犯。
(2)被告人王×没有报复被害人于××的动机。有三点理由,可以证明王×不存在报复于××的动机。
A、起诉书认定王×在开发××小区过程中,因建设规划审批,土地出让金缴纳,违法施工被制止等问题,对于××产生不满情绪,这与事实不符。于××在××集团××小区开发项目中,没有刁难行为,相信于××也会同意我们的观点。我们在会见被告人王×时,他也向我们说,于××没有刁难过他,他们开发××小区的各种批文手续齐全完备。他没有对于××产生不满。
B、起诉书认为2002年5月末一天,王×去于××家,遭到拒绝后,王×便产生殴打报复于××的犯罪故意。这也是与事实不符。于局长虽然未让王×进屋,但答应王×第二天早上在办公室见,用王×的话说:“这么大一个局长,人家第二天上班就约我去他办公室,已经很给面子了,怎么还会产生报复呢?”
C、在6月20日于××被打前几天,王×通过××市建设局局长把于××请到××集团公司食堂一起用餐。这一事实足以说明王×和于××的关系是融洽的,王×不存在报复于××的动机。
通过以上几点,我们可以看出,即使王×、单××、庄××的口供不是刑讯逼供取得的,王×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这是我们说王×没有犯故意伤害罪的第三点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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