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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辩护词(4)
www.110.com 2010-07-08 13:45

  综上所述,我们说被告王×没有犯故意伤害罪的三点理由是充分的,是经得起推敲的。我们相信,法庭会充分考虑我们的辩护意见的。
  以上是我要辩护的第一个问题,被告王×没有犯故意伤害罪。
  二、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犯有妨害公务罪,证据不足。
  1、指控王×犯有妨害公务罪的主要证据是曾与××集团员工发生纠纷的公园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的证言。他们作为当时案件的当事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且大部分证言是在王×涉嫌故意伤害罪后出具的。我们认为,他们的证言具有不真实性。如,××公园支部书记张××在2002年2月11日案发当日代表单位所写处理意见是“考虑××集团单位领导能主动赔礼道歉,我们双方之间能够妥善协商解决。因此,我本人不需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经济赔偿我们双方商量处理,出现其他后果自负。”同样是张××,在2002年7月26日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却出现截然相反的证言:“这事一直没处理 ,我要求按法律处理他们。”又如,派出所民警贾××,在2002年2月11日案发当天所写情况说明是:“我被张××打伤。”而在2002年8月5日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又说:“是被王×打伤。”所以,我们有足够的理由怀疑指控王×犯有妨害公务罪的言词证据具有不真实性。
  这是我要说指控王×犯有妨害公务罪证据不足的第一个理由。
  下边我说第二个理由。
  2、在法庭调查时,我们向法庭出示了姜××,王××二份证据材料,均证实王×没有打人行为。同时,作为现场目击者,他们又证实,王×当时为制止员工和人打架,而把自己的员工单××、冯××打了。
  3、在××公园因烧纸引发的这场争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4、2002年2月11日××公园的纠纷和争执,当时经××公安分局已经处理完毕,我们认为,现在不应该再予以追究。
  以上是我们关于王×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理由。
  审判长、审判员,以上是我们关于王×没有犯故意伤害罪和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辩护意见。下面,我们再谈两点意见。
  三、我们的两点意见:  
  1、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集团的发展,证实了这一点。××集团在2001年被中国调查统计事务所、中国咨信评价中心评为建筑行业最高AAA级;自1998年以来,上缴税金4800多万元;安置下岗职工上千名;2001年末,固定资产达15亿元人民币;尤其是在××市××小区项目开发表现突出,对××市房地产业的贡献有目共睹。身为××集团董事长被告人王×,作为民营企业家,将企业发展到今天,对社会贡献是不可否认的。我们相信,被告人王×会在本案中接受深刻教训,××集团在今后的发展中对社会做出更大贡献,我们更相信大××法院会对王×作出公正的判决。

  2、由于被害人于××的特殊身份和地位,本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我们对伤害于××的犯罪行为非常愤慨,同时对于××深表同情。但是感情不能代替法律,打击犯罪不能牵连无辜,更要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鉴于本案的特殊性,我们希望法院不要为社会舆论所左右,更不要为行政机关和其他因素所干扰,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本案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审判长,“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是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是英国哲学家培根在400多年前说的话,多么深刻!
  审判长、审判员 ,我的辩护到此结束。
  谢谢!

 

  辩护人:甘肃炜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宋××   刘××
  200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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