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诉讼 > 刑事证据 > 刑事证据审查 >
审查逮捕环节证据的审查与运用(7)
www.110.com 2010-07-08 13:22


    (三)逮捕依据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证明的方向不能反向
  间接证据虽然不能直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犯罪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间接证明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情节,并和直接证据一起产生强有力的证明作用。具体地讲,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一是排除作用。这种排除主要体现在对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手段等方面的排除作用。二是佐证作用。在有些情况下,间接证据虽单独起不到证明作用,但可以佐证其他直接证据,特别是可以佐证一些言辞证据。三是衔接作用。四是补强作用。如有些书证,其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真正发生,但可以明白无误地记载着犯罪事实已经发生。
  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间接的,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个片断,因而与直接证据相比有证明力弱的缺陷。但在一个案件中,收集较多的还是间接证据。在审查逮捕案件中,如果直接证据较少,例如仅收集到一个直接证据,按照“孤证不能定案原则”对案件是不能认定的。但如果能够有几个间接证据,且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之间就证明的案件事实能够统一或者对直接证据起着补强的作用,那么就可以据此认定案件事实;若相矛盾,则可予以否定。在审查逮捕中,对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相互关系的审查一定要把握证明方向上的一致性。它们之间既有相互印证、补强作用,更有相互否定的情况发生。所以,审查时首先要看其相互之间在证明方向上是否同向和一致,如果不一致,就要引起重视,就要作为疑点对待;其次,再看其是否相互印证和补强。胥敬祥一案中,最初公安机关之所以把胥列入盗窃的嫌疑人,就是发现其穿的一件绿色毛衣怀疑是被盗物品。但胥辩解说,毛衣是其同本村一位村民一块在旧货市场上买的。显然,作为间接证据的绿毛衣证明方向不是赃物,而提请逮捕时受害人证明是其家被盗的物品,被害人证言和绿毛衣两者证明的方向是异向的。而侦查机关并没有落实这个毛衣的来源。最后,省检察院办案人员找到了胥同村的村民,证实这个毛衣是胥和他一块从旧货市场上买的。这就推翻了批捕时的“有罪证据”——绿毛衣。正是这一件绿毛衣和直接证据(被害人证言)证明方向相反而当初未引起重视,所以,导致了该案的错误处理。
    (四)逮捕依据的间接证据要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如果一个案件中,没有收集到直接证据,仅有间接证据,能否定案,关键要看“间接证据是否基本形成链条”。也就是说在无直接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间接证据必须达到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为,且有查证属实的证据进行证明,才能据以定罪。如果证据证明的结果不是惟一的,即使有再多的证据也不能做出逮捕决定。如安某涉嫌将租住在其家的李某杀死一案。经侦查所取的证据有:(1)现场勘查发现有大量的喷溅状血迹、在血泊附近发现带血的菜刀两把、锤子一把等作案工具;在安某院中发现抛尸用的架子车等用具均有血迹。以上物证经刑事技术鉴定均系死者血迹。(2)提取的带有大量血迹的裤子、上衣、毛衣等物均有血迹,经鉴定均系死者血迹,衣物经家属辨认系安某平时所穿。(3)在其家提取的一支手套中,左手小指外侧对应部位和右手拇指对应部位血样是死者和安某的混合血迹。(4)安某妻子证明案发前,她同安某发生矛盾欲回娘家,被其锁在屋内,后由死者为其打开,安某可能因此对死者怀恨在心。从收集到的证据来看,应当说是很多的,但综合研究认为:刑事技术鉴定和辨认结果只能证明安某案发当时在现场,在死者被施暴时距离较近,且同尸体有过接触,但安某是对死者实施了加害行为还是因其他原因接触过尸体无法确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安某接触过任何一件杀人凶器,安某拒不供述,安某妻子的证言只能是一种可能性猜测。该案现有证据证明的结果不是惟一的,证明安某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的证据链条不完整,只能证明安某有重大杀人嫌疑,尚不能合理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所以,对犯罪嫌疑人安某只能做出存疑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