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出了自由裁量限制的合理性审查其实还应有更广阔的存在空间。西方自然法学派的观点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思维导向。比如根据现代自然法学派代表人富勒的观点,法作为一种“有目的的事业”,有其道德性。其中,其外在的道德即“实体自然法”,是指法的实体目的或理想,如人类交往和合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抽象的正义等。[11]这种人类交往和合作的基本原则,在自然法学派认为是自然界存在的,先于人类经验更先于法律的至上的“公理”性的法则。笔者认为,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首先应该跳到“公理”审查的高度,在合法性审查之上,先行对行政行为进行评价。而后再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合法性原则一道对行政行为进行完整评价。也许这才是两个司法审查原则应有的地位。
注释:
[1] 陈浩锋,《浅谈合理性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2004年4月21日,中国法院网。
[2] 姚先国、陈国权、郁建兴主编,《现代公共管理基础教程》下册,p153页,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
[3] 刘梓、邓毅,《行政法上诚信原则刍议》,载《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4] 覃久赢、任松岭,《论行政诉讼的合理性审查》,载于《河北法学》2002年11月第20卷增刊。
[5] 田成有、欧剑菲,《从古典自然法的政权理论看中国传统法学的重大缺失》,载于云南财贸学院网。
[6] 「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5-56页。
[7]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00页。
[8] 周佑勇、尚海龙,《论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引自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
[9] 王桂源:《论法国行政法中的均衡原则》,《法学研究》1994年第3期。
[10] 王学栋、冯洪革,《论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标准》,2004年12月1日 载于中国法院网。
[11] 黄明安,《自然法学派述评》,载于湖北中医学院学报,2002年12月第4卷第4期。
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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