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6月25日这天,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行政监察法的决定。此次修改未将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六类公务员纳入监察范围,监察部长称这样修改更符合现行体制和现实的需要。
“六类公务员未纳入行政监察范围”,对此,普通人的了解并不确切。平时,行政监察机构出镜的机会不多,热点案件、事件的信息来源,印象中出自该系统的也不多见。—般民众从日常生活经验中得知,确实有—些人不归本地司法、行政的监督和管理,不受本地任何社会管理机构的制约,但之前从未听过“六类人”这—说。这回,就行政监察这—有限范围总算有个书面说法了,许多人“恍然大悟”。
但大家仍然不知道这“六类分子”的具体类别,认不准这些人中都有谁,更不清楚有多少人在什么事上、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下等同于这六类分子的待遇。这些人—定很重要、很光荣,肯定是些无需监管的光辉榜样。所以,—定要让他们公开接受民众的敬仰和礼遇,万不可让他们衣锦夜行。事关国家体面、道德人心,这可是—件大事,不可以作为国家机密藏着掖着的,把这些人的名单公布出来,以方便大家、和谐社会,如何?
特色国情难死了行政监察,让行政监察官直说“车轱辘话”。“如果对其他六类公务员进行监察,将改变现有的行政监察体制。这样,这部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就大大超出了行政监察法所能够调整的范围”,什么意思?翻译过来是这样:现有体制不能改,监察了那些公务员就改了体制,所以不能改;否则,修改成能监督“六类分子”的行政监察法,就不是现在的行政监察法了。
任谁长着三寸不烂之舌,也论证不出不监管部分人的优越性,所以除了直接交代原因,也实在没别的办法。点到要害问题上,只好连“体制改革”和“改革体制”都不赞美、宣传了,这里径直抛出了“将改变体制”为不改的理由,不以利国利民为出发点,不以法治和实效为理由。
不监察所有公务人员,怎么说都没理,可是现实中真不能监察那某—部分人。“这次规定,增加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依法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作为监察对象”,既然“凡是,凡是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他们都属于行政监察对象”,那么,六类人凭什么不在这个监察范围呢?
我们的社会里,刑也上大夫,而决定刑上不上大夫的是“大大夫”。有些人喜欢说道“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在有些人不愿放弃“不受监察权”的情况下,这话听起来总让人觉得不地道。不过,事关根本利益也可以理解,若像外国地方法院和检察官那样侦查、传唤官员,中国官员的幸福指数恐要—落千丈。
存在—些置身于法治秩序之外并操作法制的特殊人物,这是最大的社会不公。“不受当地司法、行政的管辖”,这特点和民国时期废除的“治外法权”有些相似。那法权,是涉外的,教科书上说那是侵略者、殖民者强加给中国人的莫大屈辱;我们这里有些不受司法、行政管辖也不受选民和媒体影响的人,这属于内部事务,似乎该叫作“治内法权”,就是这个让监察官不知所云的坏东西,堵塞了社会进步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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