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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对上负责更应当对人民负责
www.110.com 2010-07-17 07:38

  导言:6月26日《人民日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6月25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对新通过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行政监察法修正案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俗话说左手监督不了右手,左眼也监督不了右眼。兼听则明,偏听则暗,是千古不变的真理。那么,监察机关受制于驻在部门更有甚者受驻在部门直接领导则又会出现什么情况呢?那必然是左眼监督右眼,不仅不会“则明”,简直是成为对方的摆设或者傀儡,他想让你监督监察你就做做样子,监督监察的结果就是“形势一派大好”。他想让你耳聋你就得耳聋,他想让你眼花你就得眼花,为什么?因为受制于驻在部门的监察机关,等同于它身上的一个器官,不受制于主体的器官在这个世界上还不存在。那么,将监察部门从驻在部门彻底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器官,这当然就是监察成为人民、国家、政府犀利眼睛的第一步。

  “具有开展工作的充分权限和独立地位。”这一点极其重要,“独立地位”就是上文所提到的“另体器官”的问题,它不仅仅是一个分离出来的器官,而且是一个独立的监察鲜活机体。由原来的“器官”而为独立的有机体,它当然就具备了独立的人格与思维。由肉体而思想,均不再受制于驻在单位、部门,那么,法律赋予监察机关的职能才会得以实现。

  “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对派出它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这一点当然也是不容置疑的。然而,这还不是监察工作的最高境界,人民群众所希望的监察机关是“对天负责”也就是对人民群众这个“天”负责的,而不仅仅是“对上负责”的。“对上负责”没有错,因为对比于对驻在单位负责而言,对上负责,对派出机构负责是一种极大的进步,这等于免去了掣肘之累、看人眼色监察之累。然而,在这一良好基础上达到“对天负责”也就是对人民负责的高度,才会最终实现监察工作的全部职能。可以如此设想,“对上负责”的监察,监察不到监察部门本身,而“对天负责”的监察,则就可以监察到监察部门本身。没有任何私心杂念和掣肘之累的监察,才是“对天负责”也就是对人民群众负责的监察。

  依法追究“泄密者”的刑事责任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其实也是一种对民主法制精神本源的回归,其目的也绝不仅仅是“可以使广大人民群众更积极地举报相关腐败问题”,而是对民主法制精神的清醒认知和理性回归。保护举报人所有信息,本身折射着政府的诚信问题,对民主法制精神的敬畏的问题,“儿戏”此等严肃的法律问题并充当“泄密者”,何谈民主法制精神的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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