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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行政调解 促进社会和谐
www.110.com 2010-07-17 07:38

  内容摘要: 四川省行政调解工作已形成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牵头、政府部门发挥主体作用的工作格局,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各地还涌现出了一大批勇于探索,敢于创新的行政调解工作单位和个人。

  四川省行政调解工作已形成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牵头、政府部门发挥主体作用的工作格局,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自去年以来,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建立行政调解室21653个,配备专兼职调解人员26492人。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行政调解指导中心(或协调工作平台)已建立74%,行政调解网络基本形成,组织调解行政争议纠纷18.6万余件,调解成功率达89.37%。

  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体制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我省先后建立了行政调解若干制度,推动行政调解体制机制创新。一是确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部门牵头、各部门具体实施的行政调解分工负责的体制与机制;二是建立各级政府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各类实际问题;三是建立涉及多部门重大行政争议纠纷、由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协调处理制度;四是建立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制度,全面了解和掌握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五是建立考核制度,将行政调解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评估指标,强力推动行政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行政调解没有现成的规则和经验可供遵循和借鉴。我省解放思想积极探索,确定了行政调解的范围。一是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纠纷纳入行政调解范围;二是对于行政争议的调解,除按《实施条例》第50条有关规定纳入调解范围外,还将下列行政争议纳入行政调解范围:行政不合理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复杂(两方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的案件;行政行为存在瑕疵的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且有法律、法规“打架”情形的案件;证据无法查实的案件;涉及面广、范围宽、影响重大的案件等。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重大决策,我省加强督促指导,尤其对行政调解工作任务较重的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进行专项调研指导,促使有关部门调整充实行政调解力量。同时搞好联动,做好效力衔接。省法院和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协调)工作衔接配合的指导意见》,确定了立案之前的诉前调解、受理之后的邀请调解,同时明确了行政机关主持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行政机关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效力。上述规定的落实,较好地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行政调解的效力问题。

  结合职能将行政调解落到实处

  发挥专业优势,规范行政调解行为。在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中,针对行政机关的专业优势,对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原则、职责分工和工作保障措施作了明确的规定。

  为做好地震灾区矛盾争议的化解,省政府办公厅及时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行政争议的指导意见》,为保障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切实预防和处置各类涉灾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等省级部门根据工作范围,结合文件精神出台了本部门的细化措施。截至目前,全省已有29个省级部门、绝大多数市(州)、部分县(市、区)出台了行政调解的实施意见。

  紧密结合职能,突出工作创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自身业务特点,成立了城乡规划、住宅房产、城镇建设等5个专业调解组,分类化解相关领域的争议纠纷。全省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设立医疗纠纷专门调解机构,负责医患纠纷的矛盾调解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全省逐步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区域性行业性调解及社会调解在内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网络。省工商局设立了五个专业调解室,分别由注册登记、公平交易、合同管理、消费保护、法制宣传等专业部门受理不同类别的纠纷。各地还涌现出了一大批勇于探索,敢于创新的行政调解工作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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