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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责定位
www.110.com 2010-07-17 07:39

  一、围绕“三项重点工作”,思想认识要提高

  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不是一般化的工作部署,而是从长远和大局出发,站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我们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第一,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必然要求。第二,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妥善应对“三期”风险和挑战的治本之策。第三,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新要求新期待的重要途径。第四,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统筹推进司法行政事业全面发展进步的重大机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司法行政干警要站在担负首要政治任务,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重要职责的高度,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刻认识中央关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重要部署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积极主动扎实抓好“三项重点工作”落实。

  二、围绕“三项重点工作”,职责落实要到位

  “三项重点工作”不仅每一项都与司法行政职能密切相关,而且进一步强化了司法行政职责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社会矛盾纠纷呈现触点增多,燃点降低,敏感性、关联性、对抗性、破坏性增强等一系列新特点,给预防和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造成了一定压力。要按照“三项重点工作”要求,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更加重视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发展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在涉及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劳动争议、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交通事故等领域,建立调解队伍,完善制度,形成机制,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点多面广、扎根基层、联系群众的独特优势,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起到基础性作用。通过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更好地发挥司法行政系统社情民意“晴雨表”、社会稳定“温度计”、党和政府“连心桥”的作用。二是服刑、在教和强戒人员人数上升,精神病患者、艾滋病患者、老年犯和“多进宫”人员较多,攻击性、隐藏性强,监管难度大,增加了监所安全稳定和干警执法安全的压力。要按照“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监所管理,确保监所持续安全稳定。推进狱(所)务公开,加大警务督察力度,切实做到既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又理性平和规范执法,确保干警执法安全。三是社会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相关部门工作缺乏衔接,导致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适用的“五种对象”底数不清、统计不全、情况不实等问题,给开展帮教安置工作、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要按照“三项重点工作”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监管场所与家庭、单位、社区帮教管理的刑释解教人员衔接机制。对刑释解教、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加强衔接管控,努力做到“无缝对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管控措施,做好帮困扶助工作,为他们回归社会创造条件。四是监狱劳教等执法活动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在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按照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要求,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对干警执法能力素质提出了新的挑战。

  要按照“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司法行政干警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干警运用法律政策能力、群众工作能力、信息化实战应用能力、突发事件处置能力、舆论引导能力,确保干警严格依法公正廉洁执法。五是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对加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监督管理,促进法律服务人员依法规范执业、诚信执业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按照“三项重点工作”要求,严格落实执法执业责任制,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行为规范,加强执法执业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和腐败行为,提高执法执业公信力。六是司法行政机关在理念、机制、方法、作风等方面与当前深刻变化的形势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特别是一些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人员紧缺、工作基础差、履职能力不强、信息化应用水平不高等问题,需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三、围绕“三项重点工作”,工作重点要突破

  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特别是中央、省委关于“三项重点工作”的部署,2010年我省司法行政工作要力争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所突破:

  一是矛盾化解工作要有新突破。我国是一个传统的人情社会。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平等协商、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和优势,在我国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目前,我省共有人民调解组织23762个,人民调解员11万多人。2009年全省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86314起,防止群体性事件1203起,防止“民转刑”案件2848件。把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这支队伍的作用发挥好,社会矛盾化解就有坚实的基础。要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观念,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社会矛盾堆积、激化。落实省司法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工作相衔接的指导意见》,抓好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要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和人民调解员经常深入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及时掌握矛盾纠纷信息和各种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做到早发现、早调处,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围绕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整合司法行政资源,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大回访”和“平安和谐三区(矿区、库区、工区)”创建活动,积极主动介入社会难点、热点纠纷和群体性纠纷的调解,促进社会矛盾纠纷更多地通过非诉讼、非对抗的方式妥善解决。加大普法依法治理力度,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提高基层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形成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工作体系,打好化解社会矛盾的攻坚战,筑牢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道防线,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纠纷不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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