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法 > 行政动态 >
应将教育公平纳入政绩考核
www.110.com 2010-07-17 07:40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杨东平认为,义务教育实行免费、免试、就近入学,是《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不需要讨论,只要依法办事就可以了。教育不公平,讲到底是一个政府是否作为、是否依法行政的问题。

  杨东平的话,点出了当今教育不公、教育资源失衡等难题的症结所在:如果一个地方的教育生态不够平衡、教育不公平现象严重,至少可以说明,这个地方的政府部门的公共责任意识、教育公平意识落实得就不够好,不能、不愿向诸多教育不公大声叫停,严查到底。这样说不是没有道理。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提出:均衡发展、教育公平体现在政府责任、经费保障、师资配置、教育督导、责任追究等各个方面。政府责任和公共意识,在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由此可见一斑。

  比如,教师流动制被一些专家认为是治理教育资源不均的一个良方,而且安徽铜陵、辽宁沈阳、山东潍坊等地都有效地推行了,大面积消除了择校竞争。可为什么不能在更多地方落实?一些地方的积极性不够高,特别是教育资源成为既得利益者的丰厚报酬的时候,有人当然不愿意让“教师流动制”瓜分自己的好处。

  况且,不落实也不会受到处罚,《义务教育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可如果基层政府的公平和投入责任没有落实,谁去追究政府的责任缺位呢?只要地方政府的公共意识不到位,不依法治教,对义务教育的理解有误差,存在着“赚钱冲动”,教育公平的愿望就不好落实。

  为此,笔者建议,国家应将教育公平纳入政府政绩考核,大胆问责,以敦促地方政府将教育当做事业去干,而不是当做产业去经营,教育公平才能得到最终落实。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