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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花哪了才是知情权
www.110.com 2010-07-17 07:40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发布《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把散落在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规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归纳,明确列举了我国纳税人拥有的十四项权利与十项义务,如知情权、监督权、保密权等。(新华网12月2日)

  西方谚语说,人的一生有两件事不可避免,一件是死亡,一件是纳税,可见纳税是国家存在的基础。中国人纳税的历史有几千年,在“治人、治于人”的政治经济形态大背景下,苛捐杂税只是民众的义务,可以说是只有纳税,没有“纳税人”。新中国成立以后实行了管制型的税收模式,更多的仍是强调税收的强制性特征,对纳税人权利有意或者无意地给予回避。

  众所周知,权利和义务必须是对等的,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准则。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中国公民意识的觉醒,近些年,纳税人权利才被更多地提及和理解,这次纳税人概念进入了主流话语体系,回归宪政常识,自然值得肯定。

  不过根据此次公告内容,所谓的知情权是指纳税人有权向税务部门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这显然有偷梁换柱的嫌疑。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为了让公民遵守遵从,这些法律法规的相关信息本身是公开的,所谓的知情权无从谈起,而纳税程序是纳税人必须掌握的,最多算一种操作流程,也谈不上权利。如果非要论之以权利,恐怕仅是知道“要缴税”和“怎么缴税”的权利。

  对于纳税人而言,真正的知情权在于,知道我上缴的税都花在什么地方了,怎么花的。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自于税收,税收的本质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价格,公民只有了解税收的去向和用途之后,才能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进行客观评价。打个比方,有的地方政府,以财政困难为理由,在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公共医疗方面投入稀少,另一方面却用财政收入来建设豪华办公大楼、组织境外奢侈旅游,甚至设小金库中饱私囊,我们可以说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价格严重虚高,纳税人有权拒绝埋单。事实是,尽管国家审计署每年都能查出一大批政府部门私挪滥用财政预算的恶性事件,但我们上缴的税一分也没少。关键在于,纳税人没能获知自己上缴的税款都用于何种用途,也就难以对政府的税权滥用进行行政问责。

  所以说此次国家税务部门强调了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更多的是一种姿态。当然,税务局只是一个负责收税的事务性部门,纳税人知情权的完整体现和延展,涉及到更多的国家行政部门,更需要体制嬗变的配合。希望在不久的未来,我们不但有知道“要缴税”、“怎么缴税”的权利,更有知道“税哪去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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