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城市建设是地方政府不可推卸的公共责任,这种不可推卸意味着,一不可出售,二不可转让,三不可质押。有关方面先要明晰自己所肩负的公共责任,这一点至关重要
“一面是要求停收的市民呼声,一面是有关部门还要再收18年的决定”——《工人日报》11月21日的报道《兰州路桥费背后的利益博弈》,梳理了兰州8年来从收取道建费到路桥费的几波几折。
报道中说,仅在近两年中,围绕着兰州路桥费,当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上书,要求取消路桥费;30余位专家学者联名,集体质疑路桥费的合法性;有市民申请当地人大机关,希望针对路桥费启动听证和质询。上书、联名和申请,都是民意的正当诉求,但最终,诉求无果,有关方面依然决定“再收18年”,这无疑令人遗憾。
目前,包括部分直辖市、部分省会城市和部分地县级城市在内,全国有几十个地方设立了类似路桥费这样的收费项目。举凡此类收费,在“国家法律、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层次上找不到充足的依据,在民意层面往往也没有获得足够的支持,甚至还遭遇到强烈的反对,被一些人称为“后燃油税时代的收费乱象”。
国家实行燃油税改革之初,公众曾坚信,以往名目繁多的过路费、过桥费、过境费等等都会顺应时代的潮流而得到全面清理。事实上,早在燃油税出台前夕,国务院就规定今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设立与城市道路维护建设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违反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与城市道路维护建设有关的收费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但结果如何?在燃油税实行后,很多地方取消了一些收费项目,但也有一些地方性收费项目不仅没有减少,反而以种种理由继续存在,有的地方甚至不顾民意反对,让新的不合理收费“借壳上市”。
人们不解的是,国务院的政令为什么在一些地方“卡壳”?酝酿十载隆重出台的燃油税为什么“敌”不过某些地方乱收费?如果这种趋势不能得到遏制,其它被百姓寄予厚望的改革新政,会不会也朝着违背改革初衷和百姓意愿的方向变异?
梳理各地征收路桥费的理由,几乎都说是为市政建设筹资,如“曾经贷款搞建设,现在要靠收费来还贷款”云云。市政建设何时变成了一种“市政经营”?搞城市建设是地方政府不可推卸的公共责任,这种不可推卸意味着,一不可出售,二不可转让,三不可质押。有关方面先要明晰自己所肩负的公共责任,这一点至关重要。
曾几何时,一些地方热衷于“经营城市”,结果土地价格被疯狂爆炒,房价畸形高涨,超过了百姓的承受能力。现在,为了补偿这种失误,不得不耗费数倍的努力和巨额的中央财政,来修建保障性住房,依然难以解决“住有所居”问题。现在“经营城市”已遭唾弃,“市政经营”又在大行其道。人们担心,一任政府出售、转让和质押的市政建设项目,不知道需要多少任政府才能偿还。从“买不起房”的感叹,到“走不起路”的抱怨,有关方面应该认真对待百姓的真实感受。
大至国家的宏观决策,小至一个地区、一个行业的管理政策,都离不开民意的支持。否则,公共政策的合理性就可能受到质疑。凡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百姓的正当诉求、合理的民意不能总被忽视。而舆论对兰州路桥费的频频质疑,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彻底治理“后燃油税时代的收费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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