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在“大调解”工作开展中,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不断完善行政协调衔接机制,通过积极协调,细致工作,最终给上级法院指令的八起行政纠纷案件画上了圆满句号。
2000年10月,住中江县某镇的苏某、李某夫妇报批自建房屋,经各主管部门批准后修建了五层商住楼,此后苏某将部分房屋分别卖给了杜某等八人,签订了《住户出售协议》。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苏某与杜某等八人为逃避国家税收及相关费用,签订了《联建房屋协议书》和《房地产买卖契约》,杜某等八人又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的过户,但土地使用权证仍登记在苏某名下,以致双方发生纠纷。
苏某之妻李某于2008年10月6日以中江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在苏某未到场和产权共有人李某未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依据杜某等八人提供的虚假《房地产买卖契约》做出违法产权登记,请求法院确定对杜某等八人产权登记的违法,要求撤销其房屋产权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行政诉讼案件指定罗江县人民法院审理。由于之前杜某等八人起诉苏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尚在审理中,行政案件审判须以相关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罗江法院2008年12月裁定中止行政案件审理。
在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罗江法院恢复了行政案件的审理。承办法官一是给中江县人民政府指出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存在瑕疵;二是给原、被告双方做协调工作,建议双方化解矛盾。最终,中江县人民政府2009年11月16日作出决定,以杜某等八人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时隐瞒了签订《住户出售协议》事实,其提供的《联建房屋协议书》和《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根据司法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证明,故撤销杜某等八户的房屋所有权证。
由于被告已撤销了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李某向该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江县人民政府的起诉,罗江法院裁定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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