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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调解可能性不大
www.110.com 2010-07-17 07:40

  经过近3个小时的“交锋”,审判长赵雪雁,审判员洪途、宋振敏共同认为,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主要有两大焦点,一是拆迁是否合法?二,被告实施的是不是强拆行为?最后,审判长宣布该案择日再判。不过就焦点问题,原被告双方还是“各执一词”。

  [焦点一]

  作出决定的主体合不合法?

  在作出决定的主体合不合法这个问题上,被告律师的依据是《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第227号文第五十六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裁决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原告律师说,相关人员多次找过陈霞,陈霞要价很高才谈崩的。因此,被告律师认为,这次强拆是合法的。

  针对被告律师的说法,原告认为,这个规定其实与国务院的相关文件是相悖的,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令第305号)》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由此可见,有权作出强拆决定的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根本没有权力做出强拆决定。

  “而且拆迁内容也是自相矛盾的。暂不论区政府是否有资格,《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第227号文第五十六条也只是关于强制拆迁的依据,并不是强制搬迁的依据。用强制拆迁的规定作出强制搬迁的显然有误。”

  [焦点二]

  程序是否错误?

  在白下区政府的官方网站上,2008年7月10日,政府信息栏内有一份规范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即《白下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内容如下:一是明确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的具体经办部门。二是完善行政强制拆迁的工作程序。要求全区所有拆迁项目在强制拆迁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裁决、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审核、法律文书的送达等程序。三是规范相关法律文书,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期限。四是做好强制拆迁前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工作。五是注重加强拆迁工作各个阶段的协调。通过相关部门的及时协调,形成工作合力,钝化矛盾,解决问题。

  对此,原告认为白下区人民政府对马东亮房产作出的强迁行为却明显与其公布的程序不符,“要求全区所有拆迁项目在强制拆迁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裁决、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审核、法律文书的送达等程序,光这一条,被告就没有履行,既没有听证也没有讨论,显然程序不符。”而被告代理律师则称这只是网上的,真实性有待考证。“实际上,南京市房管局拆迁裁决已经生效了。在拆迁裁决书生效的情况下,有两种途径,其中一种就是行政途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程序也是对的。”

  [焦点三]

  能否对古建筑说拆就拆?

  在法庭上,被告律师强调,评事街38号的强拆,白下区政府并没有参与,实施强拆的是相关部门,因此,原告不该告白下区政府。但是,原告律师认为,相关部门对评事街38号老宅实施强拆并不是一般人能够叫得动的,“没有白下区政府的组织他们怎么敢对老宅实施强拆呢?!”

  同时,原告律师提出,被强制拆迁的百年老宅有特殊性。“它是解放前建造的,系祖宅。2009年6月~8月,相关部门对该片建筑进行第三轮普查,甄别是否应作古建筑保护。然而,在尚未确定马东亮家房产是否应为保护建筑的情况下,6月29日白下区政府作出强迁决定,并于7月4日实施强拆,这不仅给马东亮个人造成重大损失,也不利于古宅、文物的保护。试问,假设马东亮的房产属于保护建筑,那谁又应对此负责任呢?”对于被强拆的是古建,不该说拆就拆的观点,被告律师认为,“只要是纳入拆迁范围的,照理都可以拆。不能被拆的情况只有一个,那就是,这个古建筑是被文物部门确定为文保单位的,例如:南京市市级文保单位就不能拆。但是,评事街38号这个老宅,在被拆的时候,文物部门并没有一个权威的说法,而且,在那个时候,拆迁许可证都下来了,相关部门要对这片进行改造,如果此时文物部门出来叫停,对拆迁人来说也是不公正的。最最关键的是,文物部门有没有生效的文件呢?!”

  [焦点四]

  此案会否庭外调解?

  此案并没有当庭判决,而是择日再判,那么会不会庭外调解呢?昨天,记者咨询了相关律师,律师表示这个案件属于行政案件,不会庭外调解。

  据介绍,所谓行政案件,就是公民对相关行政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从而上诉,也就是市民通常所说的“民告官”。“这个案子就是典型的‘民告官’,市民马东亮对白下区政府强拆自己祖宅不服,从而把对方告上法庭。”据透露,这种行政案件只有三种可能,一是原告撤诉,二是原告胜诉,三是原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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