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节约使用有限的行政法资源。
我国行政法资源十分有限,这是因为我国是一个“官本位”传统国家,行政法于20世纪80年代才起步。长期以来,整个社会的行政活动主要依靠政治力量、政策力量来推动,与发达的政治资源相比较,国家在行政法方面的投入十分有限。当前,面临国家建设的高速发展时期,要加强行政立法并且有效地推行行政法治,国家必须对有限的可动用资源,在法律投入与经济投入之间作出权衡和分配。因此,节约有限的行政法资源,以降低行政法成本就成了我们的必然选择。具体地说,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节约使用行政法的资源。首先,注意挖掘行政法的本土资源。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社会中存在大量的各种“自生自发”的规则和秩序,这些规则和秩序在法学尺度内是不能被发现的,但它对于社会的影响却不亚于行政法律。因此,我们要尽力使这些规则和秩序与行政法律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其次,要加强行政法领域内的法律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编纂清理工作。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加强行政法领域内的法律解释,不仅是一种便宜的方法,而且是行之有效的。因为没有适当的应用层面的解释机制,立法层面所表达的意愿就难以落到具体实践当中,完善机构建设的成果就难以体现,办事效率就因此而低下。另外,由于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对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充分应用,能极大地节约行政法资源。我们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编纂清理工作,既可因规范性文件的冲突则导致的执法不一,又能及时弥补法律空白。最后,形成一定程度的行政法判例,也能降低行政法成本。这就是波斯纳“依前例原则”的经济价值。波斯纳认为:“在一个领域内近期的前例数量越多,诉讼率就会越低,———存在大量的、信息众多的前例将会使法律纠纷的各方对审判的可能结果形成一个更加一致的估定。”〔7〕(P451)因此,行政法的判例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替代行政法的作用。
(四)加强行政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
运行于当代社会大背景之中的行政法,必须与意识形态习惯传统相容。积极的法律意识能够节约行政法成本,促进行政法的良性运行。主体的文化素质、心理素质越高,行政法实施的效果就越佳,相对来讲,行政法的实施成本就可以降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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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名扬 美国行政法〔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7〕〔美〕波斯纳 法理学问题〔M〕 苏力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西北政法学院·詹福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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