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的理论依据
自从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强调了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作用后,我国出现了行政合同和有关行政合同的法律规范。十三大报告又明确提出“无论实行哪种经营责任制,都要运用法律手段,以契约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责权利关系。”1988年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两个规以规范行政合同〔1〕。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行政合同的范围和种类亦不断扩展和增加,随之而来的行政合同纠纷亦不断发生。目前解决这些纠纷的办法,有的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订立合同事先规定的办法协商解决,有的经过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然而法院解决此类案件尚未与一般经济合同案件相区分,仍按民事诉讼程序由经济庭审理。由于行政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和经济合同,行政合同纠纷的处理有自己特殊的规则和程序,在各级人民法院已建立行政审判庭后,如果仍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由经济庭审理,就不会从根本上彻底解决行政合同纠纷,同时也缺乏相应的理论依据。行政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行政合同纠纷只能由行政庭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一)行政合同首先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管理权的一种,体现了行政合同的行政性特征。
“在现代给付国家里,国民已不是行政的客体,而是行政的共同创造者”〔2〕。现代行政中, 行政权经常使用法律规制相对缓和的非权力行政形式即行政合同作为权力限制的替代物而发挥作用,从而确保现代行政的民主,实现国家行政的目的。目前行政法学界普遍认为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之间或行政机关与个人、组织之间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某些目标而依法签订的协议”。可见,行政合同只是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而非目的。尽管行政相对人是为了追求民事或经济利益而与行政机关协商一致缔结行政合同,但其利益的实现却以行政管理目标为前提,如承包合同中只有完成承包指标,承包人才有奖金,若未完成承包指标则不能取得原工资〔3〕。 可以说:“行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实现彼此间不同的但相对应的目的而签订的协议,相对应的目的就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4〕, 因而它是通过合同这种特殊形式间接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和存在的,合同的内容也是行政事项以及有关涉及行政管理的问题,所以法律对行政合同的调整也有一定的特别规则与程序。
(二)行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平等决定了它受特别行政法律关系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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