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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许可的设定法定原则(3)
www.110.com 2010-07-19 13:50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观念与作风问题。“徒法不足以自行”,《行政许可法》最终是由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行政机关人员来实施,因此他们的素质、观念和工作作风对《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效果的影响不可低估。

  (三)当前的任务

  《行政许可法》给我们带来了希望,但自身却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为了能真正实现《行政许可法》的价值目标,当前的任务:

  1.对已制定的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法规进行重新评估。改革开放的过程,同时也是国人思想解放的过程。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由于制定的时代背景不同,指导思想往往也不可避免的带有时代的烙印。例如,1989年10月31日通过的《集会游行示威法》,众所周知,1989年我国发生了一场政治风波,而该场风波就是由于集会游行引起的,基于此种立法背景,我们就非常有必要,站在今天的角度,重新评估《集会游行示威法》,看看其是否能很好的贯彻宪法所确立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适时地对已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重估,在我们这样一个日新月异的国家尤其重要,甚至有必要制度化。

  2.在现行法的框架内,充分利用好程序性规范,以程序的公正来确保实体的公正。在前文已经分析过,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虽然法定,但由于法律概念的含义过于宽泛等原因,仍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在所难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有积极意义,但法治的目标仍是尽可能地克服法律含义的不确定性,因为法律含义的不确定性会导致法律被滥用的危险。而克服这种危险的一种重要方式就是建立一套公正的程序,以程序的公正来确保实体的公正。《立法法》对立法的程序进行了规范,立法时应当严格遵循其所规定的程序。《行政许可法》对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立法程序,在第19、20、21条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尽管这些规定过于灵活,缺乏刚性和可操作性,但值得重视,应当充分利用。

  3.加紧制定和完善相配套的法律。在行政法领域,一方面需要加紧制定行政程序法。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缺乏对行政程序的统一规范,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定,散落在不同的法律之中,杂乱无章。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拓展救济渠道,尤其是要扩大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只能针对提起 ,而这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在很多场合,事后救济是没有意义的。因此,有必要将纳入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

  上面所提到的三项任务只是当前所面临的众多任务之中较容易实现的,当然,也是从法学角度看,较为具体和实在的。至于其他的任务,可能更为复杂,更为艰巨,更具有全局性,因而更需要时间和耐心,但也必须得完成,如加强人大的建设,完善法律监督,转变政府的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努力探索实现行政目标的最佳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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