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实施已有两月余,各级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都在自觉贯彻
《行政许可法》。但是,仍有部分执法人员因对《行政许可法》理解不深入、不
透彻,贯彻起来缺乏积极性。同时,实施《行政许可法》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对药品行业发展的积极影响,不少行政相对人也不了解,不知用法律保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为此,从本期起,本版陆续刊登相关文章,全面、深入阐述、分析《
行政许可法》的意义、作用等,为《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工作再添一把火。
——编者按
■立法背景
出台《行政许可法》是为了转变政府职能,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履
行我国对外承诺,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前些年,我国在行政管理上存在许多问题:一是谁能设定行政许可不明确,
从国家到乡镇,都有权设定许可,造成行政许可过多过滥;二是什么事项可以设
定行政许可不规范;三是许可环节多,手续繁琐,时限长,要求不明确;四是行
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督,批完了事;五是将行政许可视为权力,有权无责,批错
了也无责任;六是随意性强,容易滋生腐败。
针对这些问题,《行政许可法》从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入手,明确权力和
责任,明确程序和要求,提出了行政许可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信赖保护原
则,将行政许可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从根本上解决当前行政许可存在的问题,
从而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主要内容
《行政许可法》主要规范了两个内容:一是行政许可的设定,二是行政许可
的实施。
一、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首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某些特定活动,
需要事先经行政机关批准的行为。《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
法》对于新药的审批、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审批的规定就是规定而不是设定,原
因是这些规定是依据上位法《药品管理法》的设定作出的。
《行政许可法》主要从两方面入手,解决行政许可设定过多、过乱问题:一
是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明确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主要事项(《行政许可
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二是规范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严格限
制和减少设定主体(《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要了解行政许可的设定问题,必须掌握两点: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有这样几个特点: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提
出申请是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行政机关不会因行政相对人准备从事某项活动而
主动发放许可证或者执照。2.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对行政相对人
的申请,行政机关要经过受理、考察、检验、检测、评审等多种形式,按照法定
程序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审查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照法定的
条件和程序进行。3.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
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不同,后者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一种剥夺和限制,而许可
是给行政相对人权利和资格,当事人因此而可以从事某种活动。两者遵循的行政
法原则不完全相同,有些一致,如“三公”(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些不
同,如行政许可遵循信赖保护原则,而行政处罚遵循过罚相当原则。4.行政许可
是要式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通常通过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给
以批准,发放证书和证明文件(《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研究行政许可的概念是为了区分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在贯彻实施《行政
许可法》的过程中准确把握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1.行政许可不包括对民事权利、
民事关系的确认。《行政许可法》不能包罗万象,如“结婚登记”符合行政许可
的概念和四个特征,但是最本质的区别,最根本的特征是,结婚登记只是行政机
关对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的证明和确认,行政机关不能干涉这种行为。如果把“
结婚登记”都作为许可来管理,容易助长行政权对私生活的干涉。因此《行政许
可法》规定行政许可应当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不包括对民
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植物新品种权的授权,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的注
册,产权登记、结婚登记、户口登记等都不是行政许可。同样,药品编码也不是
行政许可。2.不是所有的行政审批都是行政许可。把行政许可理解为行政审批是
不准确的。《行政许可法》第三条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
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由此可见,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管理行为,行使的是社会管理职能。以下内容不
是行政许可:一是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如
财政部门的预算审批,外事审批(外交部门对地方政府外事办公室护照自办权审
批)等。二是行政机关对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事项的审批,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中检所、审评中心等有关事项的审批。三是关于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行为不属
于行政许可,因为,在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前,行政相对人就可以使用这一技术
或者标志了,只是不享有独占权。
(二)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和设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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