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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石粉村民委员会诉龙岩市人(3)
www.110.com 2010-07-19 17:07


  一、撤销被告龙岩市人民政府[龙政复决字(2000)第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龙岩市人民政府在二个月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邱 耀  
审 判 员  叶金福  
审 判 员  王素斌  
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福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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