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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调查和思考(3)
www.110.com 2010-07-19 17:44

  四、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审理行政不作为案件存在的以上问题和困难,有行政机关内部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是法律规范不完整等客观方面的原因和现行行政体制局限性方面的原因。针对不同成因,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来访申请登记制度

  目前大多数行政机关没有设立受理申请登记制度,因此应该从立法等方面完善对行政相对人的来访来信等申请事项设立登记制度。设立完善的登记制度,有助于行政机关存查,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有利于人民法院对相对人起诉是否符合条件作出判断,既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建立行政长官出庭制度,有效地降低败诉率

  行政诉讼法的施行虽然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大多数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还是被动应诉、应付了事,特别是不作为案件,更是有抵触情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以后,对本机关的负责人没有如实汇报案情,使负责人对案情不了解甚至曲解。因此,由行政长官(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更有利于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和行政纠纷的解决。有的不作为案件,庭上诉讼代理人不敢答应解决的事,经庭后与法定代表人沟通,大多数能迎刃而解。因此,建立行政长官出庭应诉制度,是有效降低行政机关败诉率,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能力的有效途径。

  (三)建立和完善责任行政机制

  建立刚性的责任行政机制,是遏制行政不作为现象的根本措施,刚性的责任行政机制是“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重要体现。这一机制的基本要求是建立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实现权力与责任的高度统一,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始终置于一定的压力和动力之中,从而最大限度地遏制行政不作为现象的发生。首先,要深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强调权责对应,互为制约,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执法中的违法现象特别是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发生,切实增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其次,要建立政务公开制度。行政机关应将自身的执法职责,如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的依据、标准、程序、时限等向社会公开,让行政管理相对人了解每一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和程序,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公正公平执法。

  (四)建立和完善政府内部监督机制

  最有效的监督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即层级监督和个案监督。这种直接、及时的监督,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救济和自我纠错的有效手段。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一要突出重点,主动出击,坚决查处行政不作为行为,绝不姑息迁就。二要借助社会各界的监督力量,完善监督措施。借助和调动社会各界的监督力量,促进政府法制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三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教育。

  (五)进一步完善司法审查机制

  司法审查机制是遏制和惩治不作为现象的最后一道防线和屏障。实践证明,司法审查是遏制和惩治行政不作为的有效武器。《行政诉讼法》已经明确将“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职责,拒绝或拖延颁发许可证、执照,不发给抚恤金”的案件做为行政不作为案件由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可以说,提出行政诉讼已成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途径之一。但是,现行《行政诉讼法》确立的有关行政不作为的受案范围较窄,个别审判机关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受理行政不作为的诉讼请求,导致了很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司法救济。因此,应对《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完善,进一步扩大行政不作为的受案范围。

  (六)完善和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长期以来,行政机关不作为现象屡禁不绝,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出了问题没人负责任。因此,必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一方面,要建立行政不作为追查制度。对行政不作为行为,要由政府法制、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追踪调查,让每个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件都有追查结果,然后落实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坚决予以处理。另一方面,要真正落实赔偿机制。行政不作为一旦构成,侵犯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对相对人的损害,作为行政机关就应当承担责任。目前,《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不作为)违法的赔偿责任是有明确规定的,关键是抓好落实。

  (七)加大对行政不作为的新闻曝光力度

  应从制度、人力、物力各个方面保障媒体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排除干扰,切实加大对行政不作为的新闻曝光力度。媒体监督以其传播速度快、影响面广等优势成为这是监督行政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作风、行为的有效途径,行政不作为现象经媒体曝光易“水落石出”,能有效避免司空见惯的行政不作为案件不了了之的情形,真正实现“有则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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