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南通市公安局对马洪兴所持多米尼加护照扣押审查和南通市公安局在马洪兴所持多米尼加护照我国有关部门原签证页上做不承认标记后退还马洪兴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判决后,马洪兴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马洪兴上诉称:上诉人在香港探亲期间系合法取得多米尼加投资移民护照,并持该护照至新加坡、日本、及在国内多次获签证后出入境,上诉人多次以多米尼加国公民身份在法院诉讼,故上诉人已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被上诉人南通市公安局在上诉人所持多米尼加护照上作不承认标记无事实及法律上的依据,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被上诉人南通市公安局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国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该法还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上诉人马洪兴虽持有多米尼加国护照,但从未在该国定居,同时马洪兴也提供不出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事实。因此,马洪兴仍是中国公民。马洪兴所持多米尼加国护照是通过其在香港的亲属代为购买的,购买护照的目的,不是为了前往护照国定居,而是以外国人身份出入国境,并在境内从事商务活动,对这种护照,我国一律不予承认。公安部、外交部规定对持有非法护照并没有违法活动的,可将其护照作上不承认标记后退还本人,使用该护照在国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查处的同时没收护照。公安机关经过认真慎密的调查未发现马洪兴在国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遂在其所持护照上作不承认标记后予以退还。公安机关实施这一出入境管理行为程序合法,工作细致,处置恰当,符合国籍法和其他关于护照管理的要求。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该院于1999年4月2日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公安机关在公民出入境管理中,涉及公民国籍问题的行政案件。该案主要争议焦点有三:
1.在多米尼加国护照上做不承认标记是不是国家行为?
就本案而言,被诉行为显然不属国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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