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医疗事故 > 医疗动态 >
发布不良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应予以赔偿
www.110.com 2010-07-06 17:24

  将于11月1日实施的《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发布不良药品、医疗器械广告造成损失的,广告主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记者从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由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这部条例对相关广告发布作出严格规定: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测。对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由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暂停销售其广告宣传的产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湖南还规定,发布扩大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范围、夸大疗效、欺骗和严重误导用药者的药品、医疗广告,由发现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请湖南省相关部门责令广告主暂停销售其广告宣传的产品,并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因此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广告主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