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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致人受伤 其父依法担责
www.110.com 2010-09-06 10:43

  摘要:近日,五莲法院审结一起儿童致人损害案,经,被告(儿童之父)分二次赔偿原告牛某、二次手术费、伤残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11960元。

  原告牛某腿部先天患有残疾,被告马某之子与其共同生活。2009年 1月3日,原告在与被告马某之子(10 周岁)打闹时受伤,致右腿骨折。原告受伤后到本县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支出医疗费7507元。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二次手术费需要 5500 元。

  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3573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致人损伤理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考虑到本事故的发生双方都具有一定过错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分二次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 11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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