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致人受伤 其父依法担责
www.110.com 2010-09-06 10:43
摘要:近日,五莲法院审结一起儿童致人损害案,经,被告(儿童之父)分二次赔偿原告牛某、二次手术费、伤残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11960元。
原告牛某腿部先天患有残疾,被告马某之子与其共同生活。2009年 1月3日,原告在与被告马某之子(10 周岁)打闹时受伤,致右腿骨折。原告受伤后到本县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支出医疗费7507元。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二次手术费需要 5500 元。
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3573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致人损伤理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考虑到本事故的发生双方都具有一定过错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分二次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 11960元。
- 上一篇:老妇无理取闹 赔偿请求被驳回
- 下一篇:医疗行为导致再次手术 调解获赔8.5万
相关文章
- ·工人受伤求偿遭推诿 两承包商依法要担责
- ·参加集体活动受伤 法院依法认定工伤
- ·违法印刷中原告受伤能否依法得到赔偿
- ·四岁儿童眼睛受伤案例解析
- ·相关部门对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 ·儿童哪些权益依法受保护
-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依法履行商标授权确权司法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
- ·农民画作者依法讨回著作权 开该类案件的国内
- ·首届“中国残疾儿童艺术节”5月在天津举行
- ·阎晓宏强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须依法开展工
- ·江苏获数项第七届宋庆龄少年儿童发明奖
- ·济南小学生获宋庆龄少年儿童发明奖金奖
- ·上海世博会特许产品依法诚信经营工作会议举行
- ·云南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护专利权
- ·提前一天上班受伤 劳动关系成立应赔
- ·全聚德合法收取服务费 消费者起诉被依法驳回
- ·阎晓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须依法开展各项工作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