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万元,对于一个下岗工人来说,不是一个小数目,但对于九江市的下岗工人迟珊来说,这钱拿得有些沉重,因为,这是她“丢”了身体上一个器官而得到的赔偿款。2007年8月的一次手术中,在迟珊及其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九江市某医院的切除了她的右侧卵巢。
事后,迟珊将医院告上了浔阳区人民法院。法院在审理后判决:医院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为了保障的知情同意权,医院仍得赔偿迟珊3.5万元。
□ 住院
腹部疼痛被诊为阑尾炎进行手术
2007年8月24日,迟珊感觉腹部有点痛。“刚开始以为可能是吃了什么不卫生的东西,也就没在意,想想可能忍一会儿就好了。”迟珊说,几个小时之后,疼痛越来越厉害,迟珊便赶到某医院门诊室打了静脉点滴,但病情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缓解。
就这样,迟珊痛感越来越强烈,在痛得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迟珊只得选择了去医院住院治疗。“就跟针扎着似的,一阵一阵的,实在是痛得厉害。”讲起病痛时的感受,迟珊仍心有余悸。8月25日,在家人的陪伴下,迟珊到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某医院进行治疗。
经过一番,医院的结果出来了。“检查完后,医生告诉我,我得了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并腹膜炎。”当天,医生建议迟珊动手术进行治疗。
在与家人商量后,迟珊接受了医生的建议。她告诉记者:“医生为我拟定的手术方式为阑尾切除术和腹腔引流术。”当日下午4时许,医院与家属签署了手术知情同意书后,迟珊被推进了手术室。
当晚11时18分许,迟珊被推出手术室,手术中还进行了剖腹探查术。
□ 震惊
阑尾炎手术竟切除了右侧卵巢
手术比较顺利,迟珊住院20天后痊愈出院。“见身体一天一天好起来了,我就提出了回家休养。”迟珊说。
回到家后,迟珊越想越觉得不对劲,一个普通的阑尾炎手术为何要进行剖腹探查术。于是,她来到另外一家医院检查身体,检查结果让她大吃一惊,在那次手术过程中,迟珊身上被切除的并不是阑尾,而是右侧的卵巢,这让迟珊不能接受。“这太没道理了,我的卵巢被切除了一个,而我和我的家人竟然全都不知道。”迟珊气愤地说,“难道医院可以想切哪就切哪?”
医院对于迟珊的质疑,则表达了自己的无奈。“迟珊的卵巢囊肿破裂,已属于无功能器官,所以我们医生才会进行了右侧卵巢切除术。”迟珊的主刀医生冷医生说,“我们的前提是为了治病救人,是善意的,如果不切除,会对的身体不利。”后经九江市医学会鉴定证明,迟珊被医院切除的右侧卵巢确实属于无功能器官。
冷医生告诉记者,当时的情况也比较紧急,如果要等到家属签字了再动手术,患者可能会有生命危险。“如果患者出了什么意外,那医院是不是也要负责任呢?”
这并不是没有先例。2007年11月21日,怀孕41周的李丽云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肖志军送到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治疗。由于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在常规抢救3小时后,医生宣告李丽云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医院也遭到了各方谴责。
□ 出错
手术中才发现是卵巢囊肿破裂
那么,医生为什么会在没有与病人的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况下,就实施右侧卵巢切除手术呢?据了解,这一切源于医生对迟珊病情的诊断出错。
在迟珊刚入院时,医院对她的病情诊断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并腹膜炎。然而,冷医生告诉记者:“在手术时,医生发现迟珊的腹腔内有暗褐色液体约1000毫升,为了进一步明确诊断,在口头上与病人家属交流后,就实行了剖腹探查术,发现病人的卵巢囊肿破裂,而并非是之前诊断的急性阑尾炎。”冷医生说,在口头上告知了病人家属后,医生就进行了右侧卵巢切除术。
但对于冷医生说的口头告知,迟珊的家人却说浑然不知:“根本就没有告诉我或者其他在场的亲属,既然告诉了,那为什么不等我们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后再行手术呢?”对于迟珊妹妹的质疑,医生则称属于特殊情况。“时间不等人,手术时情况比较紧急,万一病人出了意外,那时谁也负不起这个责任,”冷医生说。
□ 状告
患者质疑医院卵巢手术未经同意
与医院沟通无果后,迟珊将医院起诉到了浔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就此事做出赔偿,并向浔阳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九江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她的伤情鉴定。“我认为,医院不认真检查,主观臆断,把常见的右侧卵巢囊肿当作急性阑尾炎,还在不确定病症的情况下,擅自为我行剖腹探查术,这不尊重我的身体健康和我的意向,致使我的身体受到重创,并留下残疾。”迟珊气愤地说,“即便要切除,也应征得我或者我家属的同意吧!”
据了解,九江市司法鉴定中心对迟珊的伤情作出了鉴定:迟珊的右侧卵巢已切除,伤残评定为七级;已行剖腹探查,伤残为九级;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的晋级原则,伤残评定为七级。
医院始终不认为自己有过错。“迟珊的伤残并非手术所致,迟珊的卵巢囊破裂,属无功能器官,所以,伤残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医院负责人说。
□ 判决
医院存在过错 赔偿3.5万元
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后认为,对迟珊的代理律师提交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不予采纳。法院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治疗护理规范,诊断腹膜炎成立,选择手术治疗是及时准确的,在手术中剖腹探查,发现原告无正常卵巢组织,选择卵巢切除有医学指征;再者,该手术与原告的人身损害没有必然的联系,不存在残疾的问题,故不构成医疗事故。
不过,法院也认为,医院在手术中置与迟珊亲属签署的手术知情同意书而不顾,擅自进行剖腹探查术,造成迟珊身体伤残九级,且切除右侧卵巢,却无证据证明医院已履行了告知病人家属并获得同意的义务。该行为严重侵犯了迟珊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治疗措施的权利,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到迟珊的卵巢是非正常的,医院主观上并无恶意,也治愈了迟珊的病,可酌情免除医院承担损害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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