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宅基地使用法 > 宅基地管理论文 >
农村村民宅基地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2)
www.110.com 2010-07-28 11:14

  (3)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的行政案件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用地申请依法拥有审核权。经对用地申请及前手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审查,可以依法作出是否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决定。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行为在整个用地申请审批过程中具有中间性。其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用地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以及村级、乡级报批行为是否合法。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该审核行为不合法,侵犯其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或财产所有权,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因为在整个审批过程中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行为仅起一个中间作用,与村级审查同意启动审批程序或县级人民政府的最终批准行为相比,功能和作用相对较弱,因此对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比较少。

  (4)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

  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用地条件的,可以作出批准用地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反映在申请审批材料上,一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在审批材料上加盖印章,二是以县级人民政府文件的形式作出批准用地的批复。用地申请经批准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对经批准的用地情况进行土地登记并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可以看出,县级人民政府在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过程中有三个具体行政行为,一个是批准行为,第二个是土地登记行为,第三个是颁发使用权证书的行为。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颁发使用权证书是土地登记的结果,因此也可以将两者视为一个行政行为。

  司法实践中,对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多是认为县级政府的批复行为不合法,诉讼标的是作出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土地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则多以土地使用证发放行为违法为由。

  [案例3]  原告王某海在某村取得新宅基后,其老宅一直未拆除。第三人王某因家中住房困难,经申请取得了该处的土地使用权,县政府向其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原告以县政府的颁证行为违法侵犯其财产所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权利证书。

  [案例4]  原告刘某在某村取得新宅基后,其老宅一直未拆除。第三人刘明因家中住房困难申请建房,镇政府出具的选址意见将刘某的老宅部分宅基指定由刘明使用。刘明的用地申请经县土地主管部门审核,县政府以批复的形式予以批准。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批复。

    上述两案在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程序不服提起的诉讼中比较有代表性,反映了原告在此类案件中较宽泛的选择。

  三、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政案件的审理

  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重点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

  (1)对村委会审查报批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案件的审理重点

  如前所述,村委会本身并不具有对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和作出决定的权力,根据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的权力仅限于就用地申请提请召集村民会议进行讨论,并执行村民会议的讨论结果,将讨论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同时在申请人的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中记载村民会议讨论意见。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多是因对村委会签署的讨论意见不服提起的诉讼。因此这类案件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的审理应围绕村民会议的召集和讨论过程进行;在主要证据方面,村级审查讨论应具备那些实体证据,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既然是对建房用地申请的讨论,至少应有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以及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身份证明;法律依据方面,主要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七)项,关于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规定。

  (2)对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案件的审理重点

  乡镇人民政府对用地申请的审查建立在村级审查的基础上,因此村级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也是乡镇政府审查的一项主要内容,如村级审查不合法,可以构成乡镇政府的审查决定被撤销的原因,同时村级审查的程序是否合法在此时已转化成为事实证据。除此之外,乡镇政府还应根据是否需占用耕地的情况,按不同的情况分别审查。乡镇人民在政府的审查程序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其行政程序只要不违反申请----审查----上报的先后顺序即应被认为是合法的。法律依据方面,主要是《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3)对乡镇人民政府规划选址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案件的审理重点

  规划选址行为不属于用地批准行为,但与用地批准行为具有密切的联系,同时规划选址行为的结果也将在用地批准程序的最终结果----土地使用权证中得到反映,因此对规划选址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也应属于村民建房用地行政案件的范围。正如案例2所反映的那样,目前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一般认为规划行为应以前手的用地审批行为为基础,前手行为不合法,足以动摇规划行为的事实基础。同时这种基础关系也决定了规划行为应遵循的申请----审查----批准的规划程序,其主要法律依据应是《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4)对县级人民政府用地批复不服提起的行政案件的审理重点

  县级人民政府是村民建房用地申请的最终批准机关,因此,县级人民政府应对前手承担审查和审核责任的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并承担最终责任。由于"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之争的存在,各地法院对全面审查所持和掌握的标准不尽相同。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究其主要原因是因为我国现行的土地法律、法规及规章对登记颁证的审核标准及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所致。然而,虽然立法上无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的分类,行政机关实际上通行形式审查标准。既然颁证机关采用的是形式审查,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当然也应形式审查。审查重点应是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内容和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设定的要求,是否履行了法律设定的前手审查手续等。

  (5)对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的土地登记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案件的审理重点

  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土地登记程序的最终结果,是对土地使用权人用地权利的确认,具有土地确权的意义,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登记发证机关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包括土地登记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是否满足法律规范设定的事实要件,每份证明文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文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要素要求等等,法院在进行事实证据审查时,要按照法律、法规对各类土地确权行为审查的法律要件的规定,根据颁证机关的职权范围,逐一对照行政机关据以登记颁证的证据是否全面,材料齐全的则认定事实依据充分,反之认定事实依据不足,对土地权属证书予以撤销或确认违法。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