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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内幕交易若干问题研究(3)
www.110.com 2010-07-15 16:50



  在英美等判例法国家,对内幕交易的规定严格。反映在对信息“公开”的界定上取实质意义的公开,即信息公开后,在没有为实际的投资者获悉之前,该信息仍然视为内幕信息。典型的案例是SEC诉泰沙哥尔夫案。被告因在本公司向新闻界发布探矿成功的消息后约30分钟即在市场上购买本公司的股票而被判定为内幕交易。③我国《证券法》第64条作出了一个与内幕信息“公开”相近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证券法》第64条在条文中虽未明确表示是对“公开”的解释,但就其内容而言是与《条例》第81条第9项的规定基本一致且有一定发展的,因而我们认为,认定内幕信息“公开”的标准应当是:“内幕信息已按规定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其实施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只要发生在内幕信息已按规定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之后,便不可能构成违法。

  (二)如何正确判定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有三个基本要件:其一,存在着交易行为;其二,该交易行为系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所为;其三,该交易行为系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而进行的。据此,认定内幕交易行为应该包括三个具有递进关系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掌握内幕信息。这是从事内幕交易行为的基本前提。

  其次,行为人必须进行有关证券交易。如果行为人仅知晓内幕信息,但没有从事任何证券交易行为,则谈不上内幕交易行为。

  再次,行为人的交易行为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这是内幕交易行为的最终行为。如果行为人虽知悉内幕信息并利用了该信息,但并没有进行证券交易,或虽进行了有关证券交易,但与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无关,则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三)内幕交易中短线交易的归入权

  内幕交易包括短线交易和内线交易。所谓短线交易,就是指发行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持有法定比例股份以上的大股东在法定的期间内(一般为6个月),买进发行公司股票后再卖出或卖出后再买进,以赚取差价利润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法定比例以上股份的股东即传统内部人。他们具有特殊地位,可能会利用内幕信息低价买进发行公司的股票,然后高价卖出。但要指控内部人员利用内幕信息和操纵股市在举证上比较困难,所以从安全性角度和稳定投资者心理的角度出发,各国证券立法都采取一种特殊的事前防范措施,即规定内部人员短线交易的利益归公司所有,即公司享有归人权。这种方法简便实用。

  我国《条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人后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人,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证券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或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购买或持有该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人员,在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成为公开信息前,不得购买或持有该公司的股票;成为公开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也不得购买该公司的股票。”根据以上规定,有关规定人员持有、买卖股票或在法定期限内买卖股票的,都是属于违法的,被禁止的,也就是说,不论他们是否知悉内幕信息,也不论他们是否利用了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他们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持有、买卖某种股票的行为,都是被依法认定为属于内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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