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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法修改的若干看法(2)
www.110.com 2010-07-15 16:51

  应当说,证券交易制度的变革在整个证券市场发展中始终具有基础性意义。它不仅决定着证券发行市场的规模和价格水平,不仅决定着证券交易的规律,而且决定着整个市场的观念。在我国新证券法的格局下,一旦支持各证券交易制度的具体规则得到健康有效地发展,不仅我国未来证券市场的规模和趋势可以乐观地预期,而且困扰我国证券监管的证券交易规律与投资人观念也将会根本改观。实际上,我国前期证券市场中形成的单一现货交易观念和单一集中竞价交易观念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大敌,是我国前期证券市场中坐庄横行、市场暴涨暴跌的制度基础,而这一问题始终未得到立法者和市场监管者应有的注意。值得强调的是,本次修改后的证券法仅仅是对交易制度进行了极端原则的修改,仅仅是解除了原有证券法的生硬限制,而这一制度的真正修改实际上有赖于一系列具体规则的支持。在单一现货交易原则被纠正后,证券监管部门必然还面临着期货交易品种的规则设计,必然还面临着期证分离的制度设计,必然还面临着信用交易结算规则的设计等等。在单一集中竞价交易原则被纠正后,证券监管部门必然还面临着多重交易市场的建立,必然还面临着多种交易规则的设计,必然还面临着集中竞价交易与大宗交易的制度协调。在具体的交易制度与交易规则得到完善之前,我国证券市场还只能是某种发展中的证券市场。

  四、证券公司财务监管和责任的收严

  在我国的证券法实践中,关于证券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的违规问题是严重影响证券法秩序和证券市场效率的重大问题,证券监管部门以往的规章已经对此进行了反复的强调。本次证券法修改特别强调对证券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更为严厉的财务监管,尤其是禁止证券经营机构以各种方式挪用客户资金。根据修改后的证券法,证券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不仅被禁止一般地挪用客户之资金与证券;而且应当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得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证券账户名下的债券资金、股票等证券资产归于其自有财产;并且必须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放于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在对证券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的财务风险管理上,修改后的证券法要求,根据修改后的证券法,证券公司、证券经营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和人员因违法而导致的责任也得到加强。例如,对于基于虚假陈述而进行的股份发行,履行保荐职责的证券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为证券业务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或者制作证券招募说明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负有验证义务,应当对所出具和所制作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所出具和所制作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分别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做法,显然有望极大地降低道德风险,抑制靠造假、“包装”上市的图谋。

  五、证券违法行为责任制度的变革

  证券违法行为责任制度的变革,是本次证券法的修改的另一重大变化。根据修改后的证券法,我国对各种证券违法行为较全面地采取了民事责任制裁的制度。证券法不仅对基于虚假陈述的发行行为明确规定了民事责任,而且对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欺诈客户行为也全面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从而根本改变了我国原有证券法制中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替代民事责任的做法。这一变革不仅体现了保护中小投资人利益的立法宗旨,而且在世界范围内均具有进步性。

  应当说明的是,我国证券法的上述变革同样需要有具体的规则加以支持。其中,法律对于证券发行中的虚假陈述行为和证券公司欺诈客户行为课以民事责任并不存在法律技术障碍,但对于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课以民事赔偿责任则存在着重大法律难题;例如司法中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民事制裁实际上依赖于该类行为的要件判断规则、因果关系判断规则、损害赔偿计算规则、举证规则、诉讼程序规则等,而我国在法律上尚未根本解决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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