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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为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城市环境,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作如下通告:

  一、在我市张店、博山、淄川、周村、临淄区的城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大型工矿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大节日、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由市政府决定,并发布通告,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外,提倡不燃放或有节制地燃放。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由公安机关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文明单位称号,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由公安机关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除各级土产杂品企业可批发烟花爆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零售烟花爆竹。对违反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烟花爆竹及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除按三、四、五条的规定处罚外,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对其罚款或经济赔偿,由监护人承担。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广大群众有权制止和举报。

  九、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应当教育干部职工及学生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新闻单位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十、本通告由淄博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本通告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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